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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的价值在于什么

  1.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意义是什么?
  2.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3.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律师刑事案件中的意义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案件可以通过阅卷,从审查起诉阶段分析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卷,分析每一份询问笔录,会见嫌疑人,充分了解掌握案情,在检察院审查***阶段提交不***意见书,有可能会帮嫌疑人拿到审查不***的结果,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只有律师才能会见,此时家属是不能见的,如果没有律师根本不可能保证后续争取最好的结果,人在里面,外面的亲属见不到,甚至不知道什么情况,就无法及时有效的做出反应,此时请一位靠谱的律师还是必须的,以前办刑事案件时,有的嫌疑人在看守所能羁押三四年,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没有律师,只能说是对律师不满意不断的找更好的律师吧,目前普遍会见比较麻烦,经济好的家庭会专门给嫌疑人请生活律师,定期去看手所会见当事人解决里面的当事人吃穿等生活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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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的价值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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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当事人当年一定在想:如果那个时候有人能帮我辩护该多好啊?遭受刑讯逼供、被迫承认***,证据之间诸多矛盾,明显的漏洞下却依然关押了15年,人生最美的青春都在监狱里度过了,通过两位律师的努力,终于迎来这份无罪判决

不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罪的,每个人都有被辩护的权利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第一目的是什么?

办理刑事案件,无论是担任嫌疑人的辩护人还是被害人代理人,侦查阶段只是听自己的当事人叙述案情和当事人及家属提供材料,还无法看到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移送***后律师有权阅卷,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决定下一步办案思路。

刑事律师辩护的价值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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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第一次讯问后,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在移送审查***后律师有权阅卷,阅卷的目的就是了解案件的案情和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在实践中,律师阅卷后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情,帮助翻供串供的情况大量存在,部分律师涉嫌犯罪。

刑事律师辩护的价值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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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过阅卷,探知办案机关的指控思路是第一要务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案件,只有知道警方或者办案机关指控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会立案,为什么要抓人,指控的犯罪数额为何是这么多?弄清楚这些问题,律师才能知道如何应对,如何针对性的制定辩护方案。

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中,警方指控的重点,到底是在募资端行为公开宣传还是保本承诺?如果是公开宣传,他们取证的重点是什么?比如使用微信公号公开宣传?网站或者线下宣讲会公开宣传?路边发***或者电话随机拨打方式?如果是微信公号公开宣传,微信公号宣传的内容是什么?比如针对私募基金,其本身是可以开设微信公号或者自媒体账号,但是宣传内容仅限于企业文化、理念,不能有相关产品具体预期回报、项目信息、募资规模等等,但是如果警方仅仅取证到了其使用微信公号宣传公司领导人个人活动、视察的新闻,是否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求的公开宣传?

如果警方是指控该私募基金或者P2P承诺保本付息为利诱条件吸收资金,那么该平台承诺保本付息的形式是什么?是通过回购协议?还是直接的承诺收益?还是通过关联方的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_a***_]?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提示了风险?是否强调了是预期收益或者历史收益展示?这些问题,都只有在了解办案机关的指控依据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辩护。

另外,比如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中,警方指控的依据到底是单凭被告人的供述,还是有相关交易对手的笔录以及银行流水?如果是以交易对手的流水和供述为指控的数额依据,这些交易对手是否是直接的收款方,其口供是否能直接、有效的证明被告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当然,这个话题如果要聊,还有很多,聊一天都聊不完,现在只说说这个问题吧。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曾杰律师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有权从公安机关口中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这个了解也仅仅是涉及罪名亦或者是程序时间节点上的了解,律师无法知晓全案证据的情况。这往往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有一种盲人摸象的感觉, 因为无法了解证据情况,律师就无法确定自己的辩护方案以及提出有依据的辩护意见。

当案件移送审查***之后,律师获得了阅卷的权利。我认为这时就到了刑事案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律师要通过阅卷,梳理侦察机关取得的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且对这些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与研判,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指控犯罪成立的证明标准。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其次关注的角度才是证据真实性以及关联性两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是要解决证据资格的问题,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口供当然就不具备合法性,属于非法证据,当然也就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予以使用;还有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完全不同,这就说明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录笔录内容,这些笔录当然也属于非法证据;一些书证的调取往往没有关于来源的说明,这些没有来源证明的书证也属于非法证据,也无法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来使用。总之,通过详细分析卷宗材料,我们往往可以发现侦查机关在取证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这些程序违法行为有时就会导致证据归于无效。其次,在研判证据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我们就要着重分析证据是否具备证明力,也就是是否具备真实性以及与关联性。如何分析研判证据的证明力,也有很多方法以及法定的证据规则,这里限于篇幅,就不在一一论述。

总而言之,阅卷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发现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这些问题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这些证据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使用。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侦查机关的证据以及辩护律师获得的证据(如果有),确定案件是否达到了足以定罪的证明标准,如果认为这些证据无法到达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律师此时在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可能就会做无罪辩护。如果确实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那么律师没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此时就应当结合证据做最轻辩护。当然无罪辩护不管是指法庭上的阐述,还包括阅卷后与检察院的沟通,以及相关程序权利的运用,例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等,这些权利的适用,也都依赖于对阅卷后对证据的详细研判的基础之上。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法院裁判文书没有生效以前,谁敢说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楼主也太主观片面了一点,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由公检法一手包办,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冤***错案发生

举个简单的案例:上个月一个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案件,拿到指派通知书和法律援助函的时候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了,量刑2-4年,罚金25000元,而且开庭时间都确定下来了。按道理来说吧,辩护律师基本上无所作为了,也就是走走过场。可是我去检察院阅卷以后,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了如下问题:1、被告人系接到派出所的电话以后,主动到指定地点投案,而起诉书认定为抓获;2、被告人到案以后,向刑侦人员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信息,具有立功表现,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被告人并没有向公诉人告知这些情况。回所以后,第二天就将上述情况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提交给承包检察官。后来开庭,立功没有被认定(公安机关无法核实),但是抓获改为了自首,这一来一往,刑期少说也会减轻6个月左右,对被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很多网友不知道多判6个月与少判6个月的区别,不但少受6个月的处罚和劳动改造,一个成年人,花6个月去打工赚钱,少说也能赚几万块吧。援助律师,没有收你一毛钱,帮你减轻了6个月的刑罚,这难道不是辩护律师的作用和价值。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争取,定个抓获从重处罚,被告人能怎么样呢?

案件事实清楚无争议,刑事辩护还有实质意义吗?

当然有了。一个完整的、公平的案件,必须要事实确是充分,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所以,刑事辩护的意义非常重大,就比如比喻的***一案,不能从当事人杀了人而定***罪处罚。还有很多情形需要界定,是故意***?过失***?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是为民除害?这牵扯到一个辩证的逻辑。这就需要从各个方面深入的思考、研究,需要辩护人的法律储备、辩护经验和辩护人的睿智,能够化解对被告人不利的方面,争取为被告人做罪轻、无罪甚至有功的辩护,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案件有问题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