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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开庭前没有权利阅卷,可委托律师或诉讼代理人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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