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题主的问题有偏差,朴槿惠明确向检方提出申请,不是保释而是“停止执行监禁”。同我国的“缓刑执行”类同。
朴槿惠目前有两个刑事诉讼身份,一是“嫌疑人候审”,“亲信干政”案在大法院三审,类同于我国的最高法终极审判,判决后很难更改;二是“国情院受贿”案在高法二审,类同于我国高法(省级***)。李明博提请高法批准“保释”,因为,他没有实刑在身,类同“取保候审”。
朴槿惠“违反选举法”,2018年11月21日,一审首尔中央地方***判2年有期(监禁)。本人和检方都服从判决,是身负2年刑期的“已决犯”。
韩国《刑诉法》规定:“已决犯”无法进行保释申请,但可以使用健康管理等理由申请停止执行监禁。当出现“明显危害健康或担心无法保全生命”的情况,将会按照原则作出决定。
朴槿惠羁押期间共7出外出就医,那张被捂住全身的照片,就是外出就医到达医院,被多家媒体围拍,警方为安全和其它原因,用被子盖住,医院方把整个经过的区域全部遮挡而就医的画面。医院对朴槿惠所得病情,消化不良,体力下降,几乎无法进食,肾上腺功能低下症,手部受伤,头晕,左脚受伤疼痛症状进行过检查治疗,有一阵朴“独自面壁,喃喃自语”疑视精神失常也进行了测试治疗。但均未达到不能解除羁押的条件。
2017年7月,朴槿惠外出就医,以躲被媒体拍照,而***取的措施。
朴槿惠17日,提交停止执行监禁的申请,检方已经明确表态,由法律界和医疗界等各方人士共同构成的停止执行监禁审查委员会,将会按照原则作出决定。
朴槿惠现年67岁,她的案子没有最终进入“合并”执行期。“亲信干政”和“国情院上供”两案被终判,***院才能作出“合并执行的最终”刑。按目前情况最短5月30日,最长10底。
朴槿惠的申请能否批准,有几个因素决定,病情是否达到危极生命的程度是重点,这点看来无法过关;按照韩法规定,“70岁”是监外执行的合法年龄,朴槿惠差3年。关键政治因素很重要,文在寅的“清楚利弊,打压特权阶层,消除政商勾结”等,好像都是针对自由韩国党保守势力,朴槿惠是他们的核心代表人物。从政治层面看,检方不会批准朴槿惠的申请,至于颈椎病腰疼难忍无法睡眠,这些病症不够监外执行的法律门槛。单说条条框框朴槿惠的申请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朴槿惠的运气和个人魅力,百万铁粉的呼声能否得到效果也很重要。个人认为,朴槿惠“关”和“放”的几率各一半,但愿运气偏向“放”,必竟67岁高龄的女性,就如同黄教安对文在寅说:朴槿惠前总统“身为女性已无法承受”!
朴槿惠申请监外执行能否获批,欢迎留言评论!
4月19日中新网报道,4月17日,服刑逾2年的韩国前总统朴槿惠,通过律师向检方递交了一份停止执行监禁的申请,理由是腰间盘突出病情恶化,腰痛难忍“如同火烧”。首尔检方就此称,会在近期对此申请进行评估。所以,朴槿惠不是申请保释,而是申请停止执行监禁。
朴槿惠目前涉及三案——“亲信干政门”案、国情院受贿案、违反选举法案。其中,违反选举法案已经作出终审宣判,朴槿惠获刑2年,所以,朴槿惠是已决犯,而不再是嫌犯。因为朴槿惠还有两案尚在审理中,所以朴槿惠还继续呆在拘留所,没有被送去监狱并接受劳役。
朴槿惠现在提出申请停止执行监禁,应该说获得同意的可能性不大。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如果罪犯因精神或疾病而被视为缺乏沟通能力,司法部门可以暂停执行监禁。而朴槿惠虽然患了10多种疾病,但病不至死,也不会出现缺乏沟通能力的情况。司法部门不通过朴槿惠的申请,完全在情理法之中。
另外,由于朴槿惠一直与韩国检方、***和文在寅***作对,这必然让韩国司法部门对朴槿惠另眼相待,加上文在寅与朴槿惠的特殊恩怨,朴槿惠的申请确实很难获得同意。同时,司法部门还要考虑停止监禁朴槿惠的后果,毕竟朴槿惠还有2%的铁粉,还有支持朴槿惠的政治势力——大韩爱国党。正因如此,无论朴槿惠提出停止执行监禁的申请也好,还是韩国检方称会在近期对申请进行评估也罢,其实都是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谢谢邀请。这个有可能的,因为确实是病了,而且文在寅也不得不考虑国内人民的情绪。
我们现来看朴槿惠,朴槿惠从被拘押至今从未提出任何申请,说明此次患病是确有其事,既然如此保外就医就是司法许可的,文在寅如果执意不准,可能会彻底激怒韩国人民。因为朴槿惠被重判,韩国国内有不少人觉得朴槿惠被量刑过重。
其次,文在寅之前信誓旦旦要彻查胜利门事件,张紫妍案件,但是过去了这么久都没什么实质性进展,这足以说明韩国财阀的能量,也说明文在寅是斗不过韩国财阀的,此时的文在寅迫切需要民意支持率,而批准朴槿惠保外就医这类善事是有利于收拾民心的。如果文在寅失去民心,此次又彻底得罪了韩国财阀,那文在寅这个总统就不是秋后算账,而是能不能干满总统任期的事了,如此严峻形势,文在寅怎么会不考虑。
所以此次朴槿惠这个生病的老太太是有机会保外就医的。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4628.html
上一篇
袁向何律师事务所老袁
下一篇
天同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