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的人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不予准许。人民***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时,在可能被判处***的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不能拒绝辩护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愿不愿意,***最终都会制定辩护律师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进行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4609.html
下一篇
新进娇妻腹黑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