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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当庭委托辩护人

  1.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持枪抢劫一案,张某系该案的主犯,可能被判处死刑,张某认为自己能辩护而拒不委托辩护人,该院认为张某自己拒不委托辩护人,便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审结了此案,请问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持枪抢劫一案,张某系该案的主犯,可能被判处死刑,张某认为自己辩护而拒不委托辩护人,该院认为张某自己拒不委托辩护人,便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审结了此案,请问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的人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刑事当庭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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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不予准许。人民***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时,在可能被判处***的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不能拒绝辩护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愿不愿意,***最终都会制定辩护律师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进行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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