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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当庭委托辩护人

  1.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持枪抢劫一案,张某系该案的主犯,可能被判处死刑,张某认为自己能辩护而拒不委托辩护人,该院认为张某自己拒不委托辩护人,便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审结了此案,请问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等人持枪抢劫一案,张某系该案的主犯,可能被判处死刑,张某认为自己辩护而拒不委托辩护人,该院认为张某自己拒不委托辩护人,便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而且审结了此案,请问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的做法是严重错误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的人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刑事当庭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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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的人,第一次拒绝人民***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不予准许。人民***准许时,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继续由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时,在可能被判处***的刑事诉讼中,实际上是不能拒绝辩护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愿不愿意,***最终都会制定辩护律师的。因此,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进行刑事诉讼,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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