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最高的真理就是互相扶持着共同生存与发展。可惜莫焕晶不懂,只想着祸害别人,自己得利,没有任何道德观念,只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害死一家人,往大了说已经是反人类的做法了。同时法律严惩是为了震慑犯罪,以***的方式能够让其他穷凶极恶的潜在犯罪分子有所顾忌。所以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的角度,支持处决这个恶魔。
好,这个判决结果深得人心,众望所归。是法制精神的回归,道德的回归。过程的公开,也充分体现了程序的公平公正。让审判都在阳光下进行,让灰色无法遁形。
对于莫焕晶这样的女人,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真的比看到魔鬼还值得害怕。其不仅是行为上的恶毒,内心也是充满了恶毒,周身流着恶毒的血液,深入骨髓。
一个人性扭曲的恶妇,并没有从内心进行惭悔,而是利用法律的上诉权,不断为自己的罪行滔天罪行辩护,足以证明其内心深处的恶魔有多阴暗。做了这种天理不容的事,竟然还能想法苟活于世,其真的心理变态。
一个如此恶毒的女人竟然也会怕死!她在犯下这种没人性的滔天罪行的时候怎么就没想到这个后果?很轻易的夺取了主人一家四口的性命,难道一大三小那时候就不难受吗?那种临死之前的痛苦,是何其难受!
一个美满的家庭如今阴阳相隔,
生者的那种痛是永久的,纵然是枪毙了这个恶毒的女人也不能抚慰林生斌的内心痛楚。在法律的框架下,二审的维持***判决,也算是给了在天之灵的一家四口一个安慰,也算是一定程度上轻抚了林生斌的仇恨。
支持二审判决结果,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自己种下的恶魂深埋地下十八层,让正义得到昭彰。对坏人起到很大程度上的震慑!
杭州保姆纵火案,看是一起简单的人为纵火案,可是影响面之大震惊全国。被害主人一家五口人死于火灾四个。案件震惊全国。对于犯罪嫌疑人莫焕晶二审判处***。是对死去的人。最大的安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对于恩将仇报的人,***是最好的归宿,如果是以前,凌迟处死也不能解恨。可怜的这家人,引狼入室了。女主人公那么善良,孩子那么可爱,男主人公那么优秀,毁了一个家啊,愿逝者安息吧!
首先谢谢邀请。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莫焕晶案二审维持***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1、从法律上说,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莫焕晶故意放火导致4人死亡和财产损失257万余元的特别严重后果,虽有一个坦白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判处***。
2、从情理来说,莫焕晶恩将仇报,动机卑劣,因赌博多次偷窃以及向女主人借钱去还赌债。在一次***输完后竟起歪念想利用放火然后扑火的方法来博取女主人感激从而方便自己借钱还债,最后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理说女主人一家人对她那么好,她应该感到感恩才对,没想到莫焕晶竟是这样动机卑劣、恩将仇报、行为龌龊的伪老实人。人前装老实,背后耍阴计,此等人最可恶。“青竹蛇儿口,黄蜂尾后针,二者皆不毒,最毒妇人心”。毒妇在莫焕晶身上得到体现,此等恶毒之人不判***天理不容!
3、从社会上来看,莫案的发生引起社会广大关注,社会反映强烈,凡是有良知的人都强烈要求莫案判处***,为什么?因为莫案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是社会的负能量,引发社会的信任危机。尤其对保姆行业冲击最大。据了解,在莫案发生后,引起一股保姆辞退狂潮,大量保姆纷纷失业。更何况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所以,莫必须***。
总之,无论从法、理、情哪个方面来说,莫焕晶都应该判处***。莫案给社会大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从而达到“公开一案,教育大众”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
正义终会到来,我们拭目以待!
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妨把莫焕晶以前的辩护律师的一句话拿来共议。这个律师说莫焕晶如果换了律师或者接受公派律师就死定了。这个问题同党律师的说法我认为实际上就是在煽动舆情为纵火犯的***判决挖坑。也就是只要***换了律师,莫焕晶接受了公派律师,莫焕晶就不能死,死了就是法律不公,判决不公。但是我们看整个案情,莫焕晶怎么说都逃不过法律的极端惩罚,物业、消防上的责任是物业消防的责任,这个责任可以另案惩罚,但它不能成为为莫焕晶减罪的理由。卖刀的疏于管理,歹徒拿刀捅死了人,你能说***是因为手边有刀,就可以减罪?放火烧死人了,说物业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不到位,说消防灭火不力,这是哪家的逻辑?对莫焕晶,判***!
相信很多人都希望将这位纵火者判处***,答主也是有这个想法。毕竟因为她的一己之私夺走了四条鲜活的生命,手段恶劣。自古都有血债血偿的的说法,一命抵一命,她都不够抵。
但是我们也应该相信法律会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道,作为旁观的我们都无法控制住情绪,受害者家属的心情可想而知。
公派律师和自聘律师还是会有一点区别的。公派顾名思义就是***指定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当事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或者不愿意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指派律师,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由国家给律师发办案补贴。
指派律师则只会依据法律规定,阐述[_a***_];自聘律师则会为了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根据并利用法律的规定,为你出谋划策。之前为其辩护的律师就是一个例子。
死的快还是慢,这不在于律师是不是公派还是自聘。而是要从事实证据去看。对于莫焕晶来说,这种抗争是毫无意义的。
不管谁辩护,莫女的死罪难逃,四位鲜活的幼小生命葬送在她的毒手之中。
没办法,死有余辜的案件还得走司法审判的程序,快与慢不重要,重要的是早日将莫女判予极刑,对天堂中的孩子有个交待。
谢邀!这是个相对较为敏感的话题,很可能我的观点不会被大众接受,但我还是要从社会现实出发,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人情表达我的意见和看法供大家讨论。
莫案自发生后就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和无比愤慨,***恨不得将其零刀碎刮,五马分尸。其原因当然是莫犯平时在受害人家贪得无厌,得到过太多的恩情与实惠,却又恩将仇报纵火致死一家四条人命、近乎灭门惨案。无论当时出于什么原因,什么动机,和后来做出了什么反应都掩盖和改变不了罪大恶极,罪恶滔天的残酷事实。所以,本案无论站在法律、人情、还是民愤的角度,莫犯都毫无宽容的余地和理由,必死无疑。无论有多么强大的律师团队,多么富可敌国的经济实力,也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表演罢了。
因此,某律师在第一次杭州中院开庭时自以为是,蔑视法庭,无故退庭,以此来制造轰动效应,刷存在感。并煞有介事地抛下"莫某某,我走了,你不要回答法官的任何问题",以标榜自身的身份权威。表面看去,他是深谋远虑,胸有成竹。实际上却是内心空虚,毫无底气。他这一行为不但对莫的罪行减轻没有丝毫的意义和作用,反而或多或少还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所有懂法的人特别是律师同仁们都知道,法官和律师之间并不是两个冲突对立的群体,在案件审理中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合作关系。相互合作愉快的话,作为法官,只要不明显偏离事实和法律,适当可以照顾人情和面子关系,充分给予辩护律师尽情发挥的空间和给其委托人交待的余地。
同样,如果你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仗恃自己有一定的雄辩能力,便心高气傲,狂妄自大,甚至为了出名而华众取宠,根本不把法庭的庄严和神圣当回事,更不把威严的法官放在眼里。那么,哪怕你能把黑的辩成白的,把死的变成活的,法官也不一定给你丝毫情面,维护你可左可右的观点。这是人际关系中正常的心里学,没有几个人可以违背。所以,莫案律师的过激行为,对莫犯的快死慢死百害而无一利。
当然,莫犯有法定的权利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也有坚持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自由,但这些都不会丝毫影响***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对快死和慢死也没有实际的意义。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莫犯会给除辩护律师之外的所有人一个明显的印象就是,她对自己犯罪认识不清,悔罪态度不好,有作垂死挣扎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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