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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社会上对“***犯”都有偏见,特别在看守所,***犯也是所有***的公敌,犯***罪进去的,大多都很惨。
但,我是这样认为的,这些***犯只是把普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做了,既然都是同类的人,其实对他们有偏见,其实也是对自己有偏见而已。
几乎所有的男人对自己喜欢的女人,有过***的念头,因此,从本质上都是男人,在思想上都是一丘之貉。
因此,既然是一丘之貉,一味的去抨击歧视,就特别显得“装”了。
任何的犯罪行为,都代表着所有人心理的阴暗面,只是一些人把阴暗面给释放了出来。
说这些并非是鼓励犯罪,而是我们看待问题要客观一些,在抨击一些行为和思想的时候,来想一下,是否自己也是这类人。
当然,干什么也不要干***,被抓后,你就知道什么是公敌,什么是错了。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就是以法治国的体现,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中就包括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犯罪嫌疑人犯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他是有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和服务的,***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的能力,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保障其得到法律帮助的机会,防止错案的发生。现在有一部分人,有这种观点,认为律师给罪犯辩护是替罪犯说话,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这种说法是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格格不入的,没有真正的理解我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虽然***犯罪不光彩,但他也同样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辩护是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必须明确一点,辩护人的职责是通过辩护工作还原事实真相,是让无罪的人得到解脱,让有罪的人从轻处罚。绝不能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我上大学时,曾在北京一家律所实习。某天,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律所聘请律师,当不知道其所犯何罪时,一名律师甲接待了他们。随后,律师甲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欢而散,律师甲满脸都是怒容,大有一副义愤填膺的感觉。原来,该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是***幼女的滔天罪行,而律师甲刚好有一名女儿,所以顿时感到怒火中烧,拒绝为他们代理案件。
当时,我觉得甲的做法真的是大快人心。但随后冷静下来一想,我们国家、乃至世界的法律,为何要设立为律师坏人提供辩护的支付呢?我突然想起大学里的刑法老师所讲授的制度起源,简而言之就是,在一座城市里,哪怕10000人中只有一个好人,我们为了保护这名好人也不能轻易毁灭这座城市。
同样,虽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有应得,但难免会有被冤枉的好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举国震惊的张氏叔侄案和呼格吉勒图案,不都是被冤枉的***杀人犯吗?他们就因为没有得到有效辩护而身陷囹圄、甚至是命丧黄泉。
只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辩护,只有实质经过法庭的审判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以,为“坏人”提供辩护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要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被告5年前杀了人,要不要告诉***?
[_a***_]涉及律师保密义务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代理这个章节中已经有所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是强调准备或正在实施的犯罪。并且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类型则属于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这个规定还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是基于对律师的信任,才会跟律师谈及有关案件事实,甚至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若是我们利用当事人的信任,利用辩护工作中知晓的有关事实,反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获刑。这对律师的工作是毁灭性的打击。被告人5年前杀人,这个不属于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那我们自然是应当予以保密。按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罪最高刑罚是***。所以这种犯罪并不必然属于超过追诉期的案件。日后公安机关能够收集到证据,按照程序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若是当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那就不存在追诉期问题。
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要承担保密义务,如果被告5年前杀了人,要不要告诉***?
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人、代理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本身的职责。他们有义务和责任保护当事人的信息,这也是他们的职责。但保护当事人信息,和举报犯罪是不同的概念。***如一名被告地律师,有义务保护当事人信息。更有责任对其***犯罪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劝告自首或者是向有关部门举报。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律师职业***。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是不能告诉***的,这个无关善恶,职业要求而已,各职业都有自身不一样的职业要求。
律师职业***中通过多项权利义务来规范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一项重要的义务便是保密义务,即律师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内容具有保密义务。其中就涉及到当事人不想外人知悉的包括曾经犯罪的内容。
律师不能举报,并不意味着律师是在放任和纵容犯罪,也并不意味着律师与罪恶为伍,而是基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存在,在经过各种论证后所做出的制度性设计。
因为律师不是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其职责不在于追诉犯罪。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与检察机关的对抗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我们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就一定是正义的化身,而将律师视为罪恶。有时候公权力的滥用所带来的恶果更应该值得我们警醒。
律师的存在一方面便是防止公权力肆意,即防止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判中***,随意侵犯公民权利。近来年不断曝出的冤***错案,也反映出公权力过大得不到抑制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律师的存在能在某种程度上抑制这种肆意。
当然,另一方面,律师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当然地要求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保持一种信任关系,一旦这种信任关系被破坏,当事人不敢向律师讲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时时小心谨慎隐藏经历,律师也就更难去发现真相,合理地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当然,这本身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基于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律师也是不能随意违反这种保密义务的。
当然律师的保密义务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像普通人一样,律师也负有举报义务,即对于当事人将要犯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及重大侵***身安全的犯罪,律师也要即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律师对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其他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有义务保密,这是由律师的职业***决定的。如果有律师违背这一规则,将严重损害律师与当事人的互信,导致律师辩护制度的***,相信没有刑事辩护律师敢于突破这一红线。
给你说个口诀: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要揭发。啥意思呢?就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作为辩护人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前的犯罪,这个是要保密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要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安全犯罪的,要向司法部门报告的。
有罪推定,简单来讲,就是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认定你有罪,然后再根据这个罪名的犯罪构成去搜集你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罪推定明显违反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因为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司法工作人员基本不会搜集证实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这是造成冤***错案的可能性急剧上升。
无罪辩护,是针对进入审判机关的刑事案件而言。对于大部分被告人而言,其辩护律师可能***取辩护策略如下:第一,做罪轻的辩护;第二,做轻罪(即另一个较轻的罪名,比如公诉人机关公诉的罪名为抢劫罪,辩护律师辩护的罪名为抢夺罪)辩护;第三,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情形下,辩护人较少***取该类辩护策略,因为该类辩护成功率极低。现代法治社会的精神,不冤枉一个人好人,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时,除了搜集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在此种情形下,想证明一个人无罪的难度极大。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律师基本都是***取罪轻的辩护,而非无罪变化。
关注我,一个长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的人员,希望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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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就是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认为这个嫌疑人是有罪的!无罪推定,是比较谨慎和比较负责任的态度,在没有找到犯罪证据的依据时,该嫌疑人只是怀疑对象!所以疑罪从无的审讯方式,可以极大的减少寃***错案的发生。
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对刑事侦查和审判,都是一种正常的方向,途径和手段。没有高低优劣之分。有罪推定是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立场出发,去寻找,确认完整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犯罪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无罪。无罪推定正相反。它努力寻找确认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证据。如果做不到,则犯罪嫌疑人有罪。其实,在实际应用中,这二种推定,都同时存在,互通。有罪和无罪推定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为什么现代刑事法律摈弃有罪推定而确立无罪推定?直接的,主要原因与这二个推定本身无关。而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权利的维护需要。在某种政治社会文化条件下,这二种推定中,无罪推定更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就出现了目前的犯罪推定适用无罪推定的原则!
有罪推定是指在罪证介于充分和不充分之间时,检察官或法官按照自己的逻辑,推导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这个过程就是有罪推定。大陆法系的法律普遍支持有罪推定。
无罪辩护是指在罪证介于充分和不充分之间时,被告人和辩护人按照自己的逻辑,推导得出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能被认定有罪的结论。这个过程就是无罪辩护。这种辩护有法律支持,但是非常考验辩护能力,并受很多因素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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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被告人胜诉被判决无罪.但是,由于一般进行公诉的案件在证据力方面被告人很难翻盘胜诉,如果一味作无罪辩护,实际上对被告人是相当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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