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只是发表个人想法。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肯定要接受法律的严惩。但是为什么还要给罪犯一个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律为了更公平的给罪犯一个定性犯罪程度,在辩护的过程中能更深入的剖析罪犯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时的心里,以及犯罪手段,还有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度,和精神伤害程度。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罪犯和被害人都能接受公平地审判结果。也能警示社会各类人群,让大家生活在一个有公平法律维护的良好生存环境中。律师并不是为罪犯脱罪,而是经过双方律师的辩论准确的为罪犯定罪!
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律师辩护并不能为罪大恶极的开脱罪行。因为判罪是依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量刑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罢了。律师不能决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这是宪法规定的,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果律师给犯罪嫌疑人辩护成功了,是因为程序问题,那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了,如果确实不是犯罪嫌疑人做的案子,那就是反案了,给犯罪嫌疑人***了,避免造成冤***错案,可是,就目前国内被改判判无期的(媒体炒作所谓的“冤***错案”)案件,99%都是,律师辩护成功反案的都是因为程序问题。其实,犯罪嫌疑人是真的凶手,这样的案件律师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了!
因为现在是法制社会,纵然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坏蛋,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鉴于疑犯不可能完全熟悉法律。所以,他可以邀请具有专业水平的律师出庭,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对某些罪行严重,但又没能力自请律师的疑犯,国家会以法律援助的方式,指派律师,免费为其辩护。这不仅是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是民主与人性化法制社会的体现。
在现实中,审判疑犯时,一旦有法律援助律师出现。往往也意味着,这个疑犯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首先,辩护权是公民基本人权之一,犯罪人有权行使辩护权,行使的重要方式就是聘请律师辩护。
其次,刑事辩护是律师职责内容之一,律师个人可以个别性的不接受委托,但律师整体不得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情况下,律师必须履行辩护职责。
望***纳[灵光一闪]
【瘾历史观点】2008年彰化母女失踪案和最近的杭州女子家里神秘失踪案相当离奇,而且都有很多相似之处。
2008年1月20日彰化,37岁女子带着小女儿深夜人静时,还去附近的大厦乘坐电梯,大厦保安感到奇怪,上前盘问,母女应付一句说找朋友后,就匆匆乘坐电梯。
此后保安越觉奇怪,第二早还是不见下楼,生怕她俩出事。再翻查监控,发现两母女做出一个吊诡的动作,在电梯双双脱去红色外套和鞋子后,到达11楼后,直接冲出去后,就不再见人影了。此后就再不见人影了。
之后报案,警方在派出几十人大厦所有地方仔细搜查都没发现,后来向社会征集线索,有一名自称是她老公的男子确认是她妻子,直到现在也没找着,而且一点线索都没有。
一、两个失踪者同样是已婚育的妇女,成分复杂,文化程度不高。
二、两人失踪时证件、手机、银行卡都在家,之后账号没有资金变动。
三、警方到天台、电梯井、水箱等地方搜索都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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