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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含义包括哪些

  1. 会有律师做鲍毓明的辩护,然后在法庭上直接放弃辩护吗?

会有律师鲍毓明的辩护,然后在法庭上直接放弃辩护吗?

你说的这种情况百分之一万不可能发生

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在社会影响很大,很恶劣,以至于公安部、最高检提前介入,并派员到山东督办此案。

很多人认为鲍毓明和女方势力相差悬殊,鲍还具有中美两国律师执照,担心鲍会钻法律的空子,最终逃脱法律制裁。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养女”、公安机关未查处,这些关键词叠加在一起,毫无疑问会激发公众的强烈同情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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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很多人怕鲍毓明逃脱法律制裁,就不惜发动舆论战。果然不出所料,舆论起来之后,烟台警方很快发布通报,宣布将组成办案专班,重启本案调查。法律事实是相对的,是由证据拼凑出来的,而证据不会自动到案,要靠办案人员人为去收集。查与不查,查到哪一步,调查的力度往往直接决定着调查的结果

4月13日,受害女孩代理律师、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对界面新闻表示,无论该案有多么复杂,都应首先将受害女孩视为一个未成年的受害者,要求她是一个完美被害人是荒天下之大谬的。

我不是做律师的,我是一名职业股民,但是我想说的是做任何职业都应该有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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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样的,但是我想既然他选择别人辩护律师,他就应该站在对方的角度为对方着想,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对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职业不应该掺杂过多的个人情感在里面。

而对于这个案件,至于谁是受害者,由于我们都不是当事人,我们看到的都是片面之词,我认为我们都应该保持理智。静待警方给出定论和相关的证据。静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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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不会缺席

我并不认为14周岁是一个很小的年龄。至少我在14周岁的时候,虽然我在很闭塞的农村,在资讯还不发达的时代,没有网络,没有手机的时代,我还知道什么是强奸的。而现在资讯这么发达,一个女孩子通过向医生询问,才知道自己被***,我不相信。而且我们那个年代已经有生理卫生课,难道现在都没有了吗?

我更不理解的是,既然可以通过网络向医生询问,对方明确告诉她,她被***的情况下,她为什么想不到110这个词儿。***不知道,110总知道吧。

这个世界充满了谎言,说谎不会因为年龄小就不说。

而我看到更多的是暴虐的年轻人,比如说这两天同样火爆的新闻13岁男孩杀死10岁女孩。

而我也是修订刑法的支持者,我认为无论年龄多小,只要杀人都应该负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不会有律师故意这么做,但是不排除因为届时词穷而没有进行有效辩护。


首先,一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必须尽职尽责的为其辩护,如果律师故意放弃辩护属于律师的严重失职,会依法受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处分!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分为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很多案件中看似律师说了很多,但是没有一句是击中要害的,换言之,没有一句法官是可以***纳的,这样的辩护属于典型的无效辩护。好的律师话不多,但是句句切中要点,***可以予以***纳其观点,这样的辩护属于有效辩护。

因此,有的案件虽然律师想辩护,但是苦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找不到比较好的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其在法庭说了也是白说,没有任何的效果!

鲍毓明作为学法懂法之人,现在的解释很苍白,如何在逻辑上讲通说圆,如何在事实、习俗、道德、法律各个层面,以事实和证据证明其自圆其说,就要看案件最终事实和证据。

作为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同时,也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律师的依法辩护是为事实而辩,为委托人权益而辩,而不是为其犯罪而辩。

一旦有律师接受鲍毓明的委托而成为其辩护人,那么,在接受其委托后,该律师在法庭上是不会放弃对鲍毓明进行辩护的,但有法定正当理由的除外。前述法定正当理由包括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因为,《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这项规定体现了律师的独立性,也是对律师[_a***_]活动的有力保障,也解释了,为何律师接受鲍毓明委托而成为其辩护人后,法庭上一般不会放弃辩护的,除非有正当理由。

否则,律师的放弃辩护行为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