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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隶属

  1. 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代理同一案件?

民事案件同一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代理同一案件?

按照司法部的规定不行,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再审案件明确了司法部的规章因违反《律师法》无效,但最高院也同时明确了,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在同一个民事案件中分别代理原告被告的,应当各自向其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原则上不可以。

但现实中,复杂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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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偏远地区,一个县里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不得已,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可以代理原被告的。

虽然,有限制条件,说要告知双方代理人的情况,但形式如此,没有别的办法。

二、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同一案件的相对方的限制规定,是行业规定,不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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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定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依据。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仅指的是律师,而并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当事人作出限制”。

实践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该行为属于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行为,但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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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最高***、重庆高院、江西高院、张家口中院都有判例支持。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因为同一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双方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且律师承办案件均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承接的,换言之就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也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故律师职业规范和职业纪律中明确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但是律师代理民事案件,是基于委托合同客户选择律师是基于律师与客户之间形成的信任关系,绝大多数情况是客户选择律师,而不是客户选择律师事务所, 因而在律师利益冲突管理规范中,明确了只要双方当事人均出具了律师代理案件利益冲突豁免函的,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承办。这种情况已经为最高人民***相关判例所确认。

这是不可以的,标准的利益冲突情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专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属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