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授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全权委托,即代理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中,除了代理程序***宜外,还有权代理您就案件实体性问题直接做出决定,比如可以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同对方调解,代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应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的律师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可以直接在相关法律文书上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签字,不需委托人的追认便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授权的律师,没有权利直接代替当事人做出上述决定。
所有的有效委托都是特别授权,都是以白纸黑字注明自己聘请的律师能够干什么。
法律规定:全权代理就是没有具体事项的代理权,也就是无权代表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任何事项作出有效决定。法官们每当看到全权代理的委托书时,都会问律师:你在诉讼中能够针对那一项具体事项作出有效决定呢?此时的律师面对法官一定是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因此,对律师的特别授权是常态。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可以授予代理律师的程序性决定权。在实体上一般都不授予代理律师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决定权。
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第十三条 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扩展资料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各自的代理权限范围有所不同
1、一般代理指在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代理,如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等。律师的代理权限是参加诉讼活动,不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实体权利作出明确的表态,因而不需要委托人对代理律师特别授权。
2、全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指委托人通过特别授权委托律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直接作出决定并明确表态的代理,如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等。
刑事公诉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针对三个不同阶段,律师的权限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这个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律师能做的还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有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以代为申诉、控告,[_a***_]取保候审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到审查***阶段后,律师有权查阅、摘抄、***案件的相关材料;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与犯罪嫌疑人通信;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案件的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等。到审判阶段时,辩护律师的权限基本与审查***阶段相同。不同的是,辩护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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