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薪资和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一部分,若是要变更,一定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公司在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上面有这么一条,作为员工签了这份合同后,意味着公司获得了可以单方调整你岗位的部分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就是有效的;但并不表示可以任意调岗降薪,从这个角度看就是无效的。
有了约定,公司获得了单方调岗权,真正调岗的时候还要看是否具有合理性,例如公司是否考虑了被调岗员工的能力、体力、收入是否明显降低等因素,公司的行为是否有侮辱性等。
一般的固定格式劳动合同都有这样的条款,不签可能没机会入职;签了也不表明公司有任意调岗降薪权!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建议你可以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律师答疑:调岗和降薪都属于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的范畴,但是如果事先写在劳动合同中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即便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方面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劳动合法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员工的岗位和薪资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明确后用人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进行更改的,要想更改必须得和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同意,除非触发法定的更改条件。
一、调岗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两种调岗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注意: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该单方调岗权时,对于法律规定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而不能仅凭用人单位领导或主管等主观判断,否则其单方调岗决定对于劳动者也不具有约束力。
二、降薪的法定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由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职降薪处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工资水平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若用人单位确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且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一般说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当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均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用人单位用工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使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自***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用此理由来调动岗位则需要考虑五点因素:
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有补偿取决于您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显提及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事宜并且有关于工作地点的范畴,那便参考合同。不过具我所知,很多公司连合同都没有,大部分有合同的公司,提及到工作地点的甚少,除非本来就是一个分部,合同由总部签的话,会特别注明工作地是哪里。而且一般都是以一个市为单位,比如在同市变更工作地点的,基本就等同于默认不变。这个看题主的变更地点是变更的有多厉害。另外一个,如果您实在不想接受可以与公司谈,是否有补偿条款。实在公司没有,你又心有不甘,时间又多的话,可以去劳动局仲裁,这都取决于是否有合同,合同是否有利于你。不然就做好准备好好找工作吧。
现在打工这么牛了吗?公司调整工作地点都想要补偿。
调整工作地点是公司的权利。没有那条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调整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上肯定也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公司又不傻。所以要求补偿是没有依据的。如果实在超出你的承受范围,可以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提供宿舍或交通补贴,如果你有足够的价值公司都会同意。
公司调整工作地点你不能接受,最好的办法就是辞职。如果舍不得就别这么多事。
一般的情况下是有的。但是这也因个案而异,还要看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及法官的裁量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不能单方面变更。
那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第三十五条所说的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呢?
一般来说,是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换句话说,调整工作地点就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就需要经过劳动者同意,如果不同意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现在很多劳动合同不会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而是约定的比较宽泛:如“南昌”、“上海”等。那么如果将劳动者从劳动合同约定的“南昌”的一个区调到另外一个区是否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呢?这就要综合变更后对劳动者[_a***_]、薪资的整体影响来分析。需要法官运用自己裁量权来判断,目前我接手的一个这样的案件法官是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
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私信我。
公司想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可以,前提是和员工协商一致,在录用员工时就说明工作地可能会因工作需要调整,如果员工可以接受,那么就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调整工作地也是合法的,劳动法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剥夺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而是防止公司非法裁人时故意将员工调到不能去的地方工作,逼员工自动离职,比如,将家有老小需要照顾的员工调到另外的城市或国家工作,将家在北京的员工调到湖南怀化工作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以你的劳动合同内容为依据,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允许变更工作地点,那公司就是违约了,你可以申请赔偿,如果没约定不允许变更工作地点,那你就只有服从或离职,如果离职必须取得公司同意,擅自离岗的话公司是有权向你索赔的。所以入职时的第一份合同是很重要,一点建议希望能帮助你。
意味着有想让你走你就走
很多公司,会透过劳动合同上模糊职位名称以达到方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目得,规避调岗时的法律约束,比如你是办公室的,给你统一写后勤管理人员,这个范围就大了,比如你本来干的是开发设计,今天想让你走,故意给你调去做文员,都是后勤管理,你就有苦说不出了,其实就是让你自己辞职走人,他说要赔钱,你说就直接辞职走人。
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变更岗位属于合同变更,要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调整的岗位不能太过悬殊,这套操作往往不好把握,弄不好还会出劳资纠纷,所以很多企业透过模糊岗位名称以达到方便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不能直接解除,就调你去不想去的地方,其实就是送你离开。
因此,如果工作中出现这种情形,你如果很介意,那可以要求明确,不明确就不签离开,如果你无所谓,先求个工作再说,其实也无所谓,一个企业的工作而已,只要有能力,这家不亮那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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