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替考驾照本身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代替考试罪。至于犯罪行为人是不是律师,在《刑法》上对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影响不大。因为《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面前***品等“。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该律师就是应考者),二者属于“对向犯”,也就是说,在一个人的状态下是不可能构成本罪的,必须有另一个行为人对这个人的代***行为至少起到帮助的作用,才有讨论本罪成立的可能。
其次,本罪是故意犯罪,替考者要有替考的故意,应考者要有专门找寻替考者代自己考试的故意。
但也要注意,该罪中替考者或者应考者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另一方也必然构成犯罪:
***设在律师找人替考的案件中,律师生病住院,无法考试。律师的父亲乙让丙代替律师参加考试。对此律师本人不知情。此时律师虽然是应考者,但是没有代***罪的”故意“,所以律师此时无罪,其父乙构成本罪的教唆犯,丙构成代***罪的正犯。
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不被目前的《刑法》承认的,对该律师的定罪量刑应该和其他一般人犯本罪时的定罪量刑原则一致。但是抛开《刑法》不谈,律师犯罪被处罚就意味着他今后应该和法律职业说再见了,被释放后其档案上也会被添上”有犯罪记录“的污点,对其今后的就业、生活均会产生恶劣影响。
“驾驶证考试”应该属于“国家考试”,驾照是由法律规定、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经批准的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大众、统一进行的考试,因此其属于国家考试。不管是谁,替考肯定是违法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参加交通规则考试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找人***是***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不应以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也就是不应以当事人是律师而加重或减轻处罚。律师只是一种职业,在***这件事情上不具有特殊性。社会上所说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其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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