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的当面讲,刑事立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管辖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且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即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二、从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来讲
对医疗事故这类罪名,公安机关并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缺乏相应的能力。很可能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都无法弄清。在此情况下,如果想公安能够立案,最好是准备充分的证据,比如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一是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过医院一般只有2万内的赔偿权限。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医疗***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是还有调解 ,如医调委。
是否是医疗事故,都不清楚,而且就算是医疗事故,医院医生要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医生存在主观故意造成事故,或者违反一些法律,触犯了法律,报警是不会立案的。比如曾经有个医院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导致艾滋病传染,相关人员是被判刑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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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病历就没有真相。患者什么病?死亡与疾病有什么关系?死亡与医生有什么关系?这些都需要病历证据。你可以封存和复印病历资料,然后到医院医务部投诉或者找医疗条件委员会调解或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都可以。
单单自己认为医生不负责任就要追究医生的责任,高度怀疑你有医闹的嫌疑。你追究的主体是医院,不是医生[_a***_]。涉及医生责任的医院自然会处理医生个人,涉及医生违法犯罪的***自然也会处理医生,而不是由你去追究医生的责任。
这可能已经形成习惯了,成了变相的赚钱工具,只要死人,医院为了花钱买平安,总是宁愿赔点钱也不去和死者家属理论,这样陪着陪着也就习惯了,病人家属也知道只要去闹,就会有钱,而且来钱又快,因为他们知道在中国大部分医院的领导都是窝囊废,他们怕你闹,也不用讲理,而且人越多越好,最好给医院造成压力,不管自己有没有错,他们就喜欢这样的作风。
这种不良风气到现在是愈演愈烈,可能和中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有关,在中国公立医院谁都能欺负一脚,尤其公立医院的医生谁都能欺负,下至患者,上至医院领导,可能就是读书人那种书生气比较懦弱。加上管理部门的不强势,卫健委本应该是用来维护医护的权益的,但现在,,哎,,
当然还有一部分可能确实是医院方面的错,这点不可否认,医院没给到满意的赔付,家属过来闹,但医院毕竟是公共场所,过来闹事毕竟是犯法的,医院一贯的一闹就赔钱的作风确实该改改了,应该通过合理的诉求以及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而不是一直这样低声下气窝囊的样子。
个人观点:窃以为向医院索赔者未必都是所谓“医闹”,不仅如此,而且医院也不是“软柿子”,未必你一闹便赔钱给你。
一般情况下,患者病危前,医院都要向其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或者转院,或者干脆回家准备后事……。即便死在医院里,也是正常现象。
但凡向医院索赔者,或多或少大多都有些由头。医院怕坏了自己的名声,只好妥协。至于赔多赔少,那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少数人的胡闹得了小小利益,伤害的是整个医疗环境的风气,医生明哲保身,医院严防医闹,拒绝人文关怀,平民对医疗怨气冲天,谁得益又谁之过?天作孽犹可恕,人作孽不可活。恶性循环[大笑][大笑][大笑][捂脸][捂脸][捂脸][祈祷][祈祷][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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