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真的是非常好的东西,但是这个归属问题确实有点复杂。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按理说就可以进行分割。只是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
意思就是说,你的公积金要分两部分算,你婚前缴存的公积金是属于你的个人资产,你结婚以后缴纳的公积金就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资产了。
公积金这个钱有其特殊性,并不是像个人存款一样可以灵活支配。毕竟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必要条件,《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公积金的提取只用来租房、退休、买房、还贷或者大修等可以提取,里面并没有规定离婚可以提取。
然而公积金又属于共同财产,***在判决相关案例的时候,也不能让公积金中心把钱拿出来,显然这个不符合规定,当然,公积金中心也不会拿出来。通常来说,在公积金的处理过程中,***在核算清楚公积金的数额后,会督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公积金额度的现金,以此达到公平分割公积金的目的。
举例说明:
李某婚前个人公积金账户有3万元,婚后到离婚前公积金账户有10万元,其配偶王某没有公积金,那么王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共同财产就是7万元,李某和王某各一半就是3.5万元。但是因为公积金管理规定,这个钱不能直接取出来,那么***一般会判决李某向王某支付3.5万元现金,当做公积金等价物。
许多人在离婚时,想当然的以为,只有房子、车子这些大型资产才能分割,忽略掉了很多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殊不知,那些被忽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也是一笔不菲的资产。为了能让大家在离婚时,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王律师总结了几个在离婚时,取证相对比较容易,但又最容易被忽视掉的夫妻共同财产,今天先来聊第一个,住房公积金。
要知道,离婚时,公积金也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去进行分割的,那具体该怎么分呢?
司法实践中,要想分割公积金,就要先算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经折价后,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一定有人会问了,我不知道对方有多少公积金怎么办?该如何取证呢?我来告诉你。委托律师后,律师可以向***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调取到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纳明细后,便可要求***予以分割。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都是从来都没有提取过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上有个好几十万也不足为奇。所以啊,离婚时可千万不要把公积金这条大鱼给漏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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