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是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成立的是委托合同关系,是由当事人委托律所处理诉讼或者非诉讼相关事宜之后,由律所指派某一名律师来处理相应事宜。虽然实践中大多数人都是认定某个律师才去委托的,但是实际在法律上成立委托关系双方的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在官司未结束时死亡,双方如果在委托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则依据该协议之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该律所应当另行指派律师,来接替工作完成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司法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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