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我国劳动仲裁***取仲裁的是前置处理办法,因为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当劳动争议当事人过了这个时效不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利时,当事人就会丧失此权利。
此外,有一个时间必须要记住,2008年5月1日,在这之前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比较凸出的拖欠工资,关于此项,还有针对性的一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样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是否还能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看出,只有人民***才能最终确定申请仲裁时效的权力,劳动仲裁时效过了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时,可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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