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的巧合让这一桩案子确实像“奇案”,哪些巧合呢?
死在了自己承包的水塘里,三次返回家更巧的是他回去的时间刚好吻合孩子死亡时间。
还有他大半夜不睡觉出门,谁大半夜出去干农活?收谷子?
勒死孩子的绳索,装裹孩子遗体的蛇皮袋,手上的抓痕,衣服上的蛇皮袋纤维,张表示蛇皮袋家家户户都有,手上的伤是干农活伤的。
但审判时张玉环支支吾吾,慌慌张张。
今天虽然说是误判,但这件案子确实奇了,奇就奇在如此巧合,凶手却不是他,真正的凶手在哪里?可能只有凶手自己知道。
尽管如此多证据指向张玉环,就像《无罪之证》一样的,没有证据凭什么抓人,无罪之证里也是一样,虽然严良知道了凶手,奈何没有证据,只有放任凶手继续为非作歹。
那个时候,监控,指纹等数据库并不完善,可见找到凶手之难。这些悬疑让这个案件多了一个”奇”字。
我说算一桩奇案。
为什么这样说呢?据村医张幼玲回忆,案发当天,有好几个受害孩子家属去诊所打听,问他见没见过孩子。第二天,他听说孩子找到了,是在塘里淹死的。他第一反映是不可能,一是水塘离庄子较远,步行要二三十分钟,中间只有一个肠羊小道,一般没有人去;二是当时天旱,塘内都干烈缝了,塘的坡度大,不可能一下子掉进水中。想到这里,他就骑着车子去看究竟。
到那一看,孩子的尸体已经捞上来放在岸边,上面盖着芦席,正准备掩埋,由于内心存疑,他就掀开芦席,见那个6岁孩子从嘴到两颊有明显的淤血痕迹,明显是用绳子勒的,胸前还有指甲大的淤痕。小的脖子上有非常清晰的五个指印,显然是用手掐死的。经他分析,家属这才恍然大悟,孩子大伯到村部用电话报了案。下午来了两部警车,把孩子尸兄运走了。
也就是说,没有张幼玲医生,这个案子就没有下文了,是巧合,还是天意?这是我说的一奇。
多年之后,张幼玲医生去监狱看望一个服刑的同事,听说张玉环也在那个监狱***,他感到很奇怪,为什么事过这么多年了,张玉环仍然未伏法呢?后来,他的朋友减刑出狱来看他,两人又聊起张玉环的事,他的朋友说,张玉环在狱中多次绝食喊冤。听到这一消息,他感到震惊,张冤在哪里?后来在报上看到别的冤案***,引起他的深思,张玉环是不是冤案?有一年夏天,别人都在屋里开空调,他看见张玉环母亲在太阳下干活,又听说,张的儿子在校被人欺负,他动了恻隐之心,联系了记者,记者又联系了律师,开始介入了此案的调查。
也就是说,又是张幼玲医生,推动了张玉环一案的复查。结果,张玉环被无罪释放。这事奇不奇?
第三,案子过去27年了,当初公安部门宣布已破案,村民也认可,而现在张玉环放出来了,真正凶手仍未归案,还有不少人仍然怀疑张玉环,此案三起三落,至今仍然扑朔迷离,能说不是一个奇案吗?
张玉环案不算“奇案”,只是一件冤***错案。两个孩子被害抛尸池塘,这是一桩恶性刑事案件。
两个孩子在池塘找到尸体,原以为是孩子贪玩溺水,结果村医张幼玲发现事情有蹊跷,这才报案认定他杀。
公安全村进行排查,查到张玉环发现神情紧张,言语支支吾吾,以及其他一些证物,怀疑张玉环有重大作案嫌疑。
最后把张玉环“绳之以法”。可整个证据链以及办案流程都存在问题,本身重大刑事案件该判死刑的,结果历时八年判了死缓,判案结果都有问题。
这本身就是一桩杀人抛尸的恶性刑事案件,由于错判误判造成一桩26年的冤***错案。现在张玉环无罪释放,广受舆论关注,被认为此案是一桩疑案奇案。
一种可能就是当年公安把重点关注放在了张玉环身上,让真正的凶手得以逃脱。另一种可能就是公安急于破案,没有按正常流程走,给本身确凿的案件留下了漏洞!回过头再去找证据已经很难了。
张玉环案算是一件悬案,迷案。由于当时所处的年代没有监控摄像头,破案技术落后,又地处乡村,要查找人证物证很艰难。
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嫌疑人口口声声说他没有凶人,又处处喊冤,警察确实无法定他的罪。
现在的司法讲究的是证据,当证据不确凿时,仅靠做思想感化工作,让嫌疑人承认也难以定罪。
作为嫌疑人可以死口咬住是被严刑逼供的,但到底有没有严刑逼供?有没有录像?有没有证据?仅仅靠嫌疑人这么一句话,就能证明当时的警察***用的是这样的审案方法吗?
这个案件将可能跟南大碎尸案一样,成为一件世纪迷案。
我相信张玉环的申冤背后必定有高人指点,自从他出狱以后,他很少再讲到当年的案件的审理情况,只是一再强调三个方面,第一当年警察严刑逼供,他们将要申诉。第二,国家赔偿到底应该赔多少钱?第三以后的人生将怎么办?
越来越觉得这个人不简单,包括他的前妻宋小女,他们所说的所做的均有一定的趋利避害的倾向!
张玉环案一定是一桩奇案。
第一,***两个无知的孩子,勒死的6岁,掐死的是4岁,过度的狠毒,非一般人可为,心理过度强大。
第二,本案是一起罕见的难以产生犯罪痕迹,难以留下犯罪证据的案件。孩子太小,与罪犯力量相差悬殊,又没有流血,也不会有搏斗。最多是孩子的本能反抗,乱抓乱挠罢了,还会留下什么?
第三,孩子太小,不可能招惹离自家远的人。勒死是有预谋的,有仇恨无疑,且一般是家仇。掐死的必定是看到了***,这个4岁的孩子一定认识凶手,而4岁的孩子能认识几个人?
第四,张玉环释放回家,虽然人逢喜事,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他绝不像一个在精神上长期受过压制摧残的人,他的眼神非同一般。
第五,这个案件有炒作嫌疑。这个案件的所有报道,都好像“抓到了真凶后的感觉”,实在是奇怪。
第六,本人看到过本案律师的陈述,说的一切全部是推断,没有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张玉环无罪,就是说一切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只是过去判有罪,现在判无罪。
第七,按说,本案在律师接手以后的很多行动中应该会产生强大阻力,本案好像没有看到。看到的只是张玉环本人“无数的申冤石沉大海”(都是律师接手之前),律师如何接到的案件,是谁找到的律师,如何克服的阻力,基本没看到。
第八,还有一个侧面的信息大家可有注意?当时负责本案的派出所长在高升几个级别后***,且正是张玉环回家前后。那个级别的官员***大家可以自己分析。
第九,从很多报道中已经让大家知道张玉环是受到“刑讯逼供”,虽然只是一面之词,却让大家基本认可,都在声讨,都要求严惩!就像早已经是千真万确的事实一样,这很是奇怪。
谢谢邀请,说起冤***错案,自古有之,翻开历史,我国北宋包文拯办理的狸猫换太子案,就是宋朝最大的冤案,多亏二十年后包公明察秋毫,才让李太后冤案平凡昭雪;谈到现在,1994年河北石家庄22岁聂树斌和1996年内蒙古18岁呼格吉勒图强奸案,都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让两个年轻人蒙受不明之冤而死,家里人进京***,四处奔波,原来的***犯归案,让两个可怜的年轻冤魂,可以九泉安息,国家也行政赔偿几百万,对有关办案人员进行了[_a***_]追究,让人至今想起唏嘘不已。
新中国的司法体系,相对比较完整,公检法司,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可以说不应该出现冤***错案,具体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公安部门有行政拘留权,没有逮捕权,一个公民如果触犯刑法,只有检察机关发出逮捕令,才能立案侦查,一旦谈及量刑,只有法院才有权审理,公检法层层把关,才能把一个刑事案,经济案办成铁案。
国家针对近些年办案的情况,各级司法机关都建立起了错案追究责任制,可为什么还会出现错案,还是有关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吃拿卡要,***受贿,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很好履行职责,错案虽然是少数中的少数,可也影响人们对***的看法和形象,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加大扫黑除恶力度,大力打击地方保护伞,让司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无处藏身,特别对重大刑事和***,必须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公示制度,重大案件的侦查立案,必须集体办案,在公安侦查阶段,必须召开案件分析会,集思广益,在批捕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必须召开检察委员会,仔细推敲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在***量刑期间,必须三读定案,让一个案件能够层层把关,因为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是人命关天,绝不可草率,同时,对办案执法人员的要经常进行法治教育学习,只有明确每个人的责任意识,按法律法规办事,才能杜绝冤***错案的出现,同时,继续推行各级巡视制度,定期不定期巡视抽查各级办案情况,继续完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必须重视,搞好落实,有答复,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部门,司法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批评,相信我们的冤***错案会越来越少,我们的司法制度会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相信我们的国家会越来越好!
就公诉的刑事案件而言。
办案人员是以“有罪定论”的指导思想,去判断嫌疑人员。在此前提下,进行搜集相关证据及疑似证据,并做出可能性的猜测及推论。这样推导的结论是一定有罪。
同时,在抓拘的路上 不断讨论案件,在正式审讯前,也先让你知道犯了什么罪 。如此,对主动参与犯罪的人员没有什么区别,但,对于被动卷入的人员,就有问题。
当今社会,有明确的专业岗位分工,绝大多数人只关注自己的小领域,比如,编辑只关心怎么写好文章,策划只研究怎么做商业活动,多数对其他岗位工作漠不关心,同时,对法律方面,除了笼统的知道“抢偷防火”等是犯罪,基本就是“法盲”了。每个人不可能是“万事通”。
所以,被提前告知的被动嫌疑人,当被办案人员讯问“是不是知道他人做了什么事,犯了什么罪”的时候,就会说“知道”………这样,之后的案件工作,就有了认定事实错误的可能。
当这些摆到检察院阶段。检察院工作人员也会有“职业习惯”,会以“有罪定论”的惯性思维而进行判断,并写起诉状“事实确凿,犯罪成立”。
本以为可以顺理成章的案件,在***阶段,随着证据的提出,有时会出现——有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明,有的推导缺乏“唯一性、排他性”……这说明前期工作逻辑不完善。
前期,公安阶段以“有罪定论”去抓捕嫌疑人,没有问题; 在检察院阶段,应以“无罪定论”去审视案件,以抵消公安阶段的推论问题,及时严格的遵照《刑事诉讼法》进行***或不***的判断工作。
这样,就不会出现——羁押了一年多,在***开庭时,才知道证据不是证据,才能降低错案的发生。
这需办案机构的人员本着比天还大的良心,不忘党的初心,一心一意投入在案子里,明查晚访,据有强有力而充分的证据。更需要办案人员公正,有智慧,有经验,负责任!像宋朝的包文正、寇仲,方能使冤案错案杜绝!否则冤、错案见而不鲜!!
首先,你的确定是错案。这种疑罪从无,就是无效司法终止。无关冤错。错案产生的缘由有几点,第一,是误导,刑讯逼供导致。第二,是受贿故意枉法。第三,办案条件限制,产生误会。第四,复核机关责任心不强,或受同僚关系左右,不认真复核案件。第五,关键证据确实遗失导致证据链断裂。不得已宣布无罪。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关键在于高层领导的决策,草民只是发表一点见解。我认为,首先将目前己经存在错案予以清理、纠正,该追责的要追责,没有警示错案就难以杜绝。其实实行司法责任制,困难重重,大家都知道***偿命但命案还是不断的发生,有利益存在就难免违法裁判,责任制虽好,但治标不治本。因此除了实行责任制,在二审***实行陪审团制度,(降成本)其实大多错案是法官认定事实错误,陪审团可凭良知,生活经验与客观规律,逻辑推理,客观公正的认定事实,并监督法官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办案,铲除司法***的土壤,如同改变环境或温度,让细菌没有繁殖的条件,食物就不会***。实现司法公正,阻力重重,的确很难,但我相信党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这个能力。
我从来就不想信好人有什么好报,坏人死不出好死来这种说法。为人平善心做事,别指望着有什么好报,也别做没良心的事去害人就好。***好,社会安。社会好,***都好。不求别的什么好报,***生存大小都为社会有一定的贡献,只求社会对***有好的生活回报是真理。
谢邀!在现实中,好人真的有好报吗?对此你怎么看?在现实社会中究竞什么叫好人,好人的概念怎么下定义?好人,是乐于帮助或关怀他人不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无私奉献的人。也有把好人看作是,品德行为端庄的人,健康的人,和稀泥的人。好人的反义词,奸人,坏蛋,恶人,歹人,坏人。实际上,好人与反义词的人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好人或坏人,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敢说是绝对的好人,时时刻刻都是好人,他肯定在某个时侯或地有意无意会伤害了对方,无论是物质上或精神上,他对你会不满意,就不能做完美的好人了。总之,真正的好人都不图什么好报,而不是为了好报而做好人,好人从骨子里有一颗正直,善良,诚信,慈悲的心。有人认为好人没有好报,好人没长寿,坏人活不够。***说,有的人死重于泰山,有的轻于鸿毛。有的人虽死了,却活在人们心中,有的人活着比死还难受。总之,要辩证地看待好人没有好报的问题。好人变成坏人很容易,坏人变成好人很难。在现实中,我们要有一双慧眼不要冤枉好人,而低估坏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好人与坏人。都是相对而言的。
这话矛盾,好人就有好报,没好报没做好人。一切皆是因果,做好人是因,得好报是果,没做好人是因,得不好报是果。因果通三世,因待缘生才能结果。多多行善断除恶缘,虽有恶因,因无恶缘也不能结果。
💔好人有好报这是古训,激励人们多做好事。自古以来确实有些人做了好事,给自己和子孙带来了回报。可是也有些人做好事没有得到汇报。在媒体上多次看到见义勇为舍身救人的英雄,有的牺性有的终身残疾了,有的被法律定性为防卫过当,受到了处份,让坏人逍追法外,有时当时做好事有功自己受损,事发后宣传表扬,自己得不到经济赔偿,有人说好人没有好报也有道理的。好人有好报也有道理,一个人如果做了好事,他子孙发迹考上大学做官了,有人说这是他祖上做好事带来的福音,其实这是他努力勤奋好学带来的结果,与上代是没有关联的,在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坏事做尽,也没有得到报应,他代代享受荣华富贵寿高百龄,就有了"祸害一千年"的俗语。我认为:"人做好事会名扬千古,人做坏事会臭名昭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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