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我对这个问题浅谈以下看法:你们之间在借钱时是否有签署借款协议?
1,若是有签这个协议,您是否有证据来表明借款人当时的妻子是否知情?若您没有这个证据,您就不能告借款人当时的妻子。
2,若是没签署这个协议,那么您就不能再告借款人当时的妻子。
3,为何告了借款人后却执行不了?是借款人发生了意外而没有了还款能力,还是借款人耍赖不想还这笔钱?
所以说,您在这儿给出的信息不全,无法给您一个相对有效的建议。见谅!
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起诉借款人前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法院也不会判决前妻承担还款责任。
有些人借离婚逃避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都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借款人为什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呢?是不是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部分都转移给前妻呢?如果是的话,借款人就存在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借款人将属于个人部分财产转让给前妻的行为。
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最长五年。
法不究过往:已经判了中途不可追加被告,要驳回重新受理,或重新立案***新的被告。两案合并不可能!而且有以下诸多问题:
②或用于共同经营生产
③是否是单方面借款,夫妻另一方不知情,是单签还是双签。
如果你无充分证据,也不会受理。
另外:祸不及妻儿,如果他的确没财产可执行,还是得饶人处且饶人,给他时间,给出他能力所能及的还款方式,协商还款比较妥当,而且效果最佳!要帐別怕少,别怕长,就怕停。聪明人都会灵活要帐。
告当然是可以告了,但是能不能告赢就是另一回事了。
在过去不规范的时候,***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申请,由***在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但是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中,会议纪要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在此之后已经规范,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胜诉之后,执行过程中,不得把未参加诉讼的一方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属于夫妻中债务的,应当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追加。
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不能在执行过程中追加,可以通过诉讼另行追加。咱们债权人当然有权就追加夫或妻作为共同债务人提***讼。
但是,现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趋于严格化,并不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重新明确,根据该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种: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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