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合法正当的职务行为,不存在"非正义"的的任何存疑或指责,之所以有这种质疑,是因为国人的法制意识和水平丶知识太差了的缘故。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其代理律师的庭辩、质证、阅卷、调查等活动,才能辩明事实真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认真贯彻"罪罚柤当(匹配)丶疑罪从无丶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理念,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冤***错案的发生。古人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也就是这个道理。否则,一切漂亮的司法囗号都无法落地。
再说,某些国人法盲到这种程度,也是醉了。看来中国的法制建设要前进一步,真是难于上 青天啦!没有通过被告律师的法庭的逻辑的、事实的、常理常识的、公理道德等各个角度的辩护、质疑、质证,你怎么知道指控被告的所谓"事实"就一定是事实呢?出示的所谓"证据"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取得且是真实的证据呢?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等,谁敢担保,原告或公诉方的所有指控或证据,不是因陷害或失误而编造的虚假信息或子虚乌有?你这是对被告"未审先定有罪"的唯心主义思维,或被中国传统的"无罪怎么被抓了?","无罪怎么成了被告?"或"被抓被关的人一定是有罪或有问题的人"等定向思维模式所左右。以上种种现象,都是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只有依法确保被告律师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落实被告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行使实体辩护权和调查阅卷、质疑权,才能做到罪罚柤匹配丶才能有效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冤***错案的发生。如果有不相信不认同鄙人的上述观点者,只有自己有朝一日,成了被告人,才能领会到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不信试试?
这个问题的描述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给人的感觉好像律师真的能把一个有罪的人说成无罪。但是,我想据此纠正大家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当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不是魔法师,律师不可能把黑说成白,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的唯一原因就是以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当然是无罪的。
提问者想表达应该是这个人本身有罪,但是经过律师积极辩护,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这是否是正义的。依据上述的分析,我想表达的是一个人有罪无罪,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经过对证据严格的质证,对案件事实充分的剖析,最终由法庭来决定此人是否有罪。如果法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认定、审查证据的方法,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实无法给此人定罪,那么此人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个结果当然也是正义的。
整个刑事追诉过程并不追求发现绝对的真相,否则就不会规定那么多对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很多的诉讼权利。如果刑事追诉过分强调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结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严打时期的从快、从严就是一个例子,杀了很多我们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但是他们真的犯罪了么?亦或者是他们真的罪该致死么?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有罪或者无罪作为衡量刑事审判是否是正义的标准,有些时候经过正当、合法程序获得的无罪结果才更说明这个国家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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