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不是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的,而是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的。
也就是说,只要违约,就算没有造成损失,依然要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可以为任意大小的数字。
但是,若完全以约定为据,那么,可能出现合同总金额1块钱,违约金1亿元的极端情况....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律对违约金做出了限制: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视为合理。
举个例子:合同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违约金为2万元,超过了实际损失的30%(1.3万元),超过部份为0.7万元。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违约金过高,而判决不予支持过高的部份。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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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分类
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认定,以赔偿性违约金为主,以惩罚性违约金为辅。
赔偿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赔偿损害,所以应该与实际或者通常期待损害相符。
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所以会高于预期损害。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的,均可以通过向***及仲裁机构请求调整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是,***或仲裁机关在具体适用时不会机械适用该条规定。
一般来说,违约金调整的主要参考标准是实际损失,同时还要考虑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该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或仲裁机构还会综合考虑合同交易事实、违约方的情节及程度、合同双方的经济地位、合同双方的损益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确定违约金的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法条,翻译成人话就是说违约金的金额应当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因为合同无***常履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两者之和。
但是,通常情况下都是先签合同约定违约金,之后对方才出现违约行为。那么问题来了,我又不能预测未来,怎么晓得实际损失是多少?
不慌,根据《全国***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规定,如果违约金不能弥补守约方的上述损失,可以向***申请调整违约金的金额。但是,上调的幅度是有限的,不能超出上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之和的30%。
而且,基于公平原则,如果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已经超出了损失范围。那么,***也会下调违约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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