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如果单方违反协议约定,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要求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1)对离婚方面,自双方取得离婚证时,夫妻已经关系解除。
2)对子女抚养方面,即便协议有约定,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可以变更,比如如下四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3)财产处理等也并不一定,比如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而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比如双方协议约定中无权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如父母的),如协议中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情况(比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一旦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会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此外,双方协议离婚后,如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对探视时间、子女姓氏等问题进行约定的,也可以向******;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不用过于纠结,也许很多人会存在误区,觉得***离婚会有失颜面或者***离婚就一定要打的脸红脖子粗的状态,其实未必是这样的。
至于一方为什么想要***离婚,这个只能由对方才知道,但是通常情况下去******离婚都是因为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或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才需要由***来进行判决。
至于你说的,如果双方都已经同意了协商观点,但是一方还是想要去******的话,可能是认为***的判决书更能够体现权威和公正吧。或许一方更想要这种公正公平的感觉。
但是我觉得女方有一句话说的是对的,上***不一定就要针锋相对,不一定就会撕破脸,而且像你们这种大家都已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官的组织下通过调解来进行离婚,让法官来出具调解书,这样更节省时间,而且效力是根据民政局离婚是[_a***_]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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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离婚,主要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对双方都具有保障。而离婚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可能还需要诉讼,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其实从内容上面来看,你们双方对于婚内财产以及债务、孩子抚养权都已经做出了约定,基本上按照此协议拟定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女方还是要去******离婚实现上述的结果的话,我只能猜测女方可能错误的认为只有***的判决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如判决高罢了。
建议女方可以咨询律师,其实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在夫妻任何一方没有出现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对于财产分割等事项就已经具备约束力,任何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执行的,另一方都有权利诉诸***要求履行。
这种情况,其实属于比较复杂的离婚了,因为牵扯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多数情况还是建议诉讼离婚比较好些。
为什么呢?
先说民政上的协议离婚。事情非常简单倒是不错,双方拟一份协议并签字,然后双方持结婚证和***到民政局办理一下手续就可以了。
优点:简便易行。
缺点:涉及到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一旦其中一方耍赖便无法执行,最后还是需要到***诉讼解决。
再说诉讼。其实这幢事情,如果双方一致同意,程序也很简单。有其中一方***,另一方做被告(可协商好,未必撕破脸皮)。开庭的时候,法官问是否同意调节,双方一致同意即可。然后法官制作一份调解书,双方签字即可。
缺点:比民政稍微麻烦一些。
优点:涉及到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一旦其中一方耍赖,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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