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效的。合同成立只要当事人1.有行为能力;2.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3.合同内容合法;4.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而合同生效则不同,通常情况下,合同签订时即生效,但是也有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这类合同就需要等到条件发生、期限到达才能生效。您这种情况只要您签字了就算双方都签字了,一般情况下就生效了。
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双方合意的证据。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在合同的执行中一方反悔,他(们)就可以以己方合同丢失为由不履行合同,使合同订立失去意义。
合同在经济上活动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合同的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就会出现无据可循的乱象。
所以说,只要合同的内容依法有效,即使是合同单方持有也不影响法律的效力。
1.合同效力和份数无关。合同一式两份,这只是合同的保存形式,方便双方留作凭证,日后有纠纷也可以有一个依据。合同的份数和合同的成立之间没有联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效力。一份合同只要符合成立的三个要件就是有效的(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内容合法)。
3.只有一份的风险。如果您手头没有合同,双方产生***诉到法院,对方不愿承认有合同的话,您怎么能让法官相信这份合同的存在?有怎么确定合同的内容呢?
其次如果对方更改了手中的合同(在合同中添加或删除内容),如果你手头有原始合同,就能证明对方篡改合同的事实;如果没有,很有可能遭遇这一类风险。
4.如果合同丢失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找对方拿到合同原件进行复印了;再有,就是找个理由和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或者第二份合同来代替第一份,比如调整价格、人员调换等等;还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相关文件确定的细节,证明合同的部分内容双方都承认有。
谢邀!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契约”,双方就权为,义务等协议一致,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双方签字(盖手印)即具法律效力。通常双方各执一份即可。生活中,因工作等原因,一方因保管不当,有丢失等情形。一旦合同引发争议,难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经签字形成文本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反悔。合同经双方签订,不论一方丢失与否,影响不大,只要内容,签名正确,无误即为有效。 说到一方有合同,一方没有,这只是欠缺,补一份就好。 说到为合同打官司,合同是否有效,规范,则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了。上述观点欢迎互动,交流。@幸福大洋丶关注必回 @乡村志强 @郭押司
合同只有一方持有的问题。1.有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当事人之间的签字盖章是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规定,***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无效。合同只有单方签字属于合同未成立合同,单方签字对方认可的该合同无效。合同签订的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或者合同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综上,单方持有合同不是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在于持有合同的内容、形式等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社会契约理论产生于17世纪,并在之后的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得到发展和完善,是资产阶级启蒙
思想的知主题内容,也是当时最著名的政治思想。社会契约理论主要是解决“社会、国家的起源”,“***者的产生和权力”、“订道约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理论问题。它的提出给国家神权说以沉重打击,也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和发展,与诸多哲学家、政治家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最主要的三位内为霍布斯、
洛克和卢梭三位学者。他们的学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对自然状态的认定、***容者产生的经过、民意表达方式等方面。但总体来说,三个学说一脉相承,其基本逻辑在霍布斯的学说中已经奠定。
一般来说,契约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契约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没有强制约束力,主要靠人们自我内在的约束力,比如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缺乏自身的强制约束力,不得不由正式的契约,主要指法律、法规、合同、规则、准则来强制约束人的行为规范,同时,正式的契约有明确的规则和要求,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能力强,人们[_a***_]容易遵守。因此,在任何一个社会里,为了培养人们的契约意识,往往在最初都是用强制的法律、法规来帮助人们树立契约意识的。
《劳动合同法》就是一种强制性正式契约,它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可以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现代社会就是契约的社会,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应该懂得用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只要***都树立了契约意识,构建平等的和谐社会就有了基础。
古之契约,今之合同。按合同的成立情况推论契约的行成。一方向宁外一方发起订立契约的要约邀请,受要约人接受要约,承诺到达要约发起人时这时契约从法理上来说就成立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化,物质的丰富,人们需要将自己产出的物资和他人交换,产生了物质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大批量货物的交换,这时就需要一个契约来描述交换的过程,从而形成契约,古代的结绳记事就是契约的一种发展,随着文字的发展,契约书面化,我从社会学和法学角度分析是本人的个人看法,请斧正
单从合同角度讲,只要本人认同其条款,并自己签名就应该有效了。但有些合同,比如疾病保险合同,恐怕就必须要有***号码了,否则可能造成同名的或冒充的都用这合同看病报销,保险公司岂不亏了?包括借贷等类似的合同,需要主体特指,不写***号可能造成合同无效,但这是保证特定合同履行的条件,不是法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个人理解,不对的请指正!
看是什么合同?若是买房?抵押?贷款,投资理财,旅游,……这些大的项目必须要填有***号码。入职有必要吗?有姓名,住址,电话,家人联络电话就成了吧,会交一张正反面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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