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试用期是双方考察期,特别是员工变动比较大,公司观察员工的各方面的素质。所以公司在员工试用期期间签订合同的话,一会增加公司管理成本,二是不便于公司人才挑选和管理。员工试用期就是检验员工是否能胜任公司工作的时期,不能算正式员工,所以公司不可能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谢邀!这种现象在二三线城市非常多见,试用期不签合同,待转正后签订,其实就是不懂法,想钻法律的空子,实则不然。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说明,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不按《劳动法》规定单独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做人事的应该明白一点,如果来你公司工作,跟你的公司没有任何劳务或者商务合同,但是呢,公司又定期支付劳务费用,在劳动法上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工伤意外,公司应承担劳动合同违法或者工伤理赔等。
求职者更应该警惕这种违法行为,一个公司连这点都做不到,不值得去,少交那点社保公积金,公司也不会倒闭,可有些公司就愿意这么干,不把你当作人对待,何必又死乞白赖的在那上班呢?
首先說明的是這些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用工單位用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的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現在好多公司試用期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因為現在找一個工作比較困難,主動權在公司,如果員工不滿或者提出異議,公司馬上就會讓員工離開。所以員工只好忍氣吞聲。法律是有起訴才看是否受理,沒有員工起訴,法律也不能追究不執行勞動法的公司。
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隨著社會文明的推進和提高才能解決。
因为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上班之后,公司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大概是为了逃避企业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例如需要帮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辞退员工时需要支付补偿金,甚至是拖欠工资等等。
稍微了解《劳动法》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劳动法主要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统一的规定,主要目的实际是为了维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常用的标志,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劳动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也并不能划等号。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或者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没有劳动关系,实际上,只有劳动者确实为用人单位工作了,那么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就已经确立了。
而且,我国法律也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将劳动合同签订完毕,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话,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具体的计算日期是从工作满一个月的后一天开始,直到双方签订完劳动合同为止。
而且,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年,用人单位还是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在工作一月之后,一年之前是支付双倍工作,超过一年之后,双方就自动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这些都是在劳动者愿意签订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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