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是公司的一种套路吧。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部分空着,要你先填个人部分,之后公司再找劳务公司,看着你好像是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甲方变成了劳务公司,偷梁换柱。公司的这种情况,就是违法的了,但是留下证据很难,你们也很难收集证据,所以往往吃亏的就是职工了。
肯定违法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和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单位肯定是违法操作。
但是,你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当时的合同是空白的以及你和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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