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以感同身受,第一,她真的对你没有感情了,是不是自己哪些方面伤到了他,女人是感性动物,不是到了极限她也不会做这个决定的!她***离婚的话是不是牵扯到孩子呢,钱这方面我觉得不会有太大作用!
当今社会虽然离婚率不低,但是所有人肯定也不是没有任何原因就要离婚的,毕竟婚姻不是儿戏。像你现在这个情况,我觉得女方肯定有什么不满意的。这种情况最好的方法是两个人好好坐下来,摊开了讲清楚。把该解决的事情解决了。
有句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她去吧,如果真的你没有问心无愧,没有伤害到她,那么就是她不再爱你了。所谓勉强在一起生活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如同行尸走肉。如果你伤害过她,可能通过这一年在外面的打工她已经想通啦!不想过和你在一起以前的那些日子。可能他的痛苦还记忆犹新。之所以选择***可能是因为她不想面对你!
按照《婚姻法》规定,即便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确系感情不合,一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可判离婚。我想她要***离婚,一是你不同意离婚,二人签定不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就不能依法办不成离婚手续;二是你们若有未成年子女,这样在子女监护权抚养权与抚养费问题上有争执;三是更多涉及家庭财产的债权债务有纠纷等一些责权利问题,这样的离婚就得经过诉讼至人民法院来判决。
我做过兼职律师,后因国家事政策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从事“兼职”性工作(业务),我被迫退出,但还可以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权当为人民服务了。
首先谢谢邀请。“离婚文件通知书”初衷可能很好,但实际效果未必,作为审判机构***发出冷静通知书(司法建议),个人认为并不妥当,也无充足的法律依据,如何认定需要冷静期的情形?特别是如何防范所谓冷静期内,可能恶化的婚姻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恶性事件,是谁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结构的改变,特别是婚姻观念的变化,***并不是婚姻***裁决处理的唯一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的离婚协议离婚数量之大,也不可小觑,冷静通知书的发出主体,个人认为应当是婚姻登记机构比较合适。按中国人的传统婚姻家庭理论,和社会实践,向***提出离婚诉讼前,会向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前,一般双方家庭都介入了矛盾的调等等。《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作为***,[_a***_]将离婚***至***,***只需要依法即时作出审理裁决即可。以目前的现实和***内部存在的审判人员配置,提高审判婚姻家庭观念的队伍建设和配置合理的审判人员,个人认为才是重点。诸如虽然是法律的高材生,但尚未结婚尚未为人父母者,大量地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实为不妥!部分案件没有及时化解予盾***,也出现过以调解为中心的倾向、事实。作为人民***,时下更应关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如何对受到婚姻家暴等的危险行为,即时有效地予干预和制止,依法快速处置程序,譬如发出禁止令、人身保护令等方式,也许更为急迫。
作为多年实务的执业律师,基于本人对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因,事实上极少代理离婚案,面对 熟人非熟人的咨询,充当了大量的心理咨询,和社会道德家庭观说教者的身份,面对咨询适当咨询 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以后,根据实践和社会婚姻的认识,提出建议化解方式、相处模式等,均 建议回家冷静一段时间,给对方、双方及家庭和好机会,如经过一段时间后,实在没办法和好,还坚持离婚再说(和好不少哦)。即便偶尔代理我还是矜持,防止双方关系激化的可能,不纠缠细节的处理模式,所谓十年修得同床度、千年修得共枕眠!每当我的 咨询或者是服务,夫妻和好后的成就感,个别心理障碍得以化解,信心爆满。也许作为职业人,我是属于特例的一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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