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本是判决以后执行过程中应当做的事情,法律却赋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民诉法第229条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所以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属于当事人诉请的内容,只要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即可在执行程序中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强制执行。
***的执行判决并没有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尤其是对“老赖”具有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执行法官应当记录在案。
收取建设方的51万元利息是在工程款之外的价外费用,应将这部分价外费用列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按应税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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