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在***判决前,行为人也只能是涉嫌犯罪。最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事实依法审理查明、准确认定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第二,若一个人真是杀了人,他的行为肯定是不正义的。法律之所以设置律师辩护制度就是要用正义的程序来审判不正义。
那我想问你,你怎么就确定这个被告一定就是杀人犯?在场的法官、陪审员、律师、听众等等都没亲眼看见事发过程,难道你断案就是凭空想象,不用证据?说话前先想想你说起的话是不是合逻辑。
首先,***犯的前提是已经被确认定罪。被确认为***犯,才叫***犯。没被确认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介于有罪或者无罪之间。
喷律师的请带点脑子,当你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身上都是血,手里拿着刀,旁边死了人。这时候最需要律师的就是你吧?法律不是看似有罪就定罪,是要拿证据的,即便是你亲手杀的人,也要分精神状态。任何人都有***,都有为自己辨罪的权利。
我承认律师的确有些昧良心的,但不要以偏概全。律师本身的任务就是为自己当事人辩护。就好像中美对战,你能说美军士兵都是坏人吗?即便美军是侵略者?他们也只是听从国家的安排。
所以帮别人打官司对于他们来说那就是一笔生意而已,既然是做生意,他是不可能去选择客户的。
除非他觉得那个客户十恶不赦(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或者收不到律师费(这才对关键)。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官司,它都有一定的法律服务操作空间,至于能不能打赢官司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对于律师来说打不打得赢官司律师费还是要照收的,除非是风险代理。不过做风险代理律师也会对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果风险太大没有胜算,他就不会浪费时间去做。
所以很多人不能理解,觉得明明罪犯是十恶不赦,律师为什么还去帮他代理,认为律师这是在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其实在律师的角度来看,他不过就是做了一桩生意而已。而且有一些***犯从他的案件表象看来是十恶不赦,但是从法律角度看还是有很多内情可以挖掘或者罪犯本身的一些法律权力需要律师帮忙保护。
简单一句话:***犯依然是“人”,辩护律师的存在,是为了在追究其犯罪的同时,保障其作为“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杀了人,去肆意践踏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那就与原始社会没分别了。
这种类似问题,网上一大堆,确实已经被讨论烂了。但这里我也简单说下我的观点。
对于这种问题,曾有人引用《圣经》中上帝耶和华想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座城而与亚伯拉罕发生的关于义人的对话来回答。大意就是,只要城中有10个义人,就赦免整座城(按《圣经》的内容来看,似乎城中连10个义人都没有)。这个经典故事类比到具体的人身上的逻辑结论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是善恶的结合体。为了避免错判错杀,那么“宁可放过一千,也不错杀一人”就成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理论基础。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这类案件,审判更要慎重,只要存在一丝无法排除的怀疑的,就不能定罪判刑。这种回答当然比较哲学范了。
其实不必援引圣经,有更简单的通俗理解方式。一国刑事诉讼法律(即程序法),不可能针对每一起刑事案件单独制定、单独适用。法律具有普适性,那么对待所有的刑事案件,无论在受害者家属眼中嫌疑人***作案事实是多么的铁证如山、其人性有多丧失等,都要一视同仁——都要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才能定罪判刑。这就是程序价值。甚至可以换位思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受控方,当你亲身遭遇刑事控告时,你也希望不经审判直接给你定罪判刑么?既然你知道喊冤,那对于发生在他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在审判之前,你又怎知没有冤情呢?即便犯罪事实铁证如山,是否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呢,是否应该给嫌疑人辩解的机会呢。我国发生过太多的冤案***事件,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当年定罪判刑哪一幢不是“证据确凿”,可后来呢,都打了脸,打了公权力机关一记重重的耳光。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意义所在,想定罪判刑,得经过合法程序才行。
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辩护权的另一重价值或意义在于,作为受害者一方,既然你坚称对方是作案凶手、死有余辜,那让其拥有合法辩护权又有何担忧呢?既然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朴素***观念,就应该相信法律可以给你公正的解决——对方有罪的,自然会受到应有惩罚。站在嫌疑人(作案凶手)角度而言,法律给予你充分的程序辩护权利,经过合法程序审判后,如果还认定你有罪,那你就得服判。
所以,刑事程序法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平衡双方,能保障绝大多数情形下双方都处于公平的地位。[_a***_]嫌疑人的,经合法程序审理后,若其真有罪的,自会受到严惩;喊冤否认的,你尽可以扯一切从轻处罚情节或法律漏洞,最终的结果也会让你心服口服——即便你本人不服,以大众视角,至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
至于说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冤案,那大部分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此外,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官不是上帝,无法洞察一切客观真实,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手段,它只是一种相对最为公平公正的方式。所以有时你作为受害者却苦于没有证据指控对方,对方逍遥法外却得不到惩治。对于这种情形,由于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切看证据说话。如果你真遭遇“哑巴吃黄连”的情形了,那就不是人类理性可以解决的了。毕竟人无法站在上帝视角俯视一切,一切正义都是相对的正义,于诉讼而言,法律只能保障双方在法律规则下处于公平地位。
p.s.这个问题如果用学术范回答的话,确实可以写成论文形式来长篇大论。我就不费那个力气了,以上回答,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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