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定:是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你说的这种情况只发最低生活费,是在家还是上班,如果是上班可以到劳动部门主张权利的,如果是在家一直没上班,主张权利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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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该按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同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因此,上述问题中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分段计算,即劳动者在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应该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应该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此你不用担心,肯定不能按最低生活费来计算,否则,就是不合法。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三、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一般来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工资本身未足额支付,你可以按照足额支付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并要求补足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资,你主张工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就扣工资合法进行举证,举证不能,你就赢了!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工作27年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应该得到哪些赔偿?如果你的这个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己主动跟企业单位解除了,他们是无法获得任何的经济补偿。除非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企业单位单方面跟你解除的,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的原则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每工作一年基本上是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以此类推,你工作了27年,那么基本上就可以获得27个月的工资,除非你的工资待遇大鱼,你们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没有超过你们当地工资三倍以上,你就可以获得27个月的工资待遇的经济补偿,同时你还可以获得失业金的领取。
只要是你正常参加的失业保险,那么都可以获得失业金的领取参加27年的失业保险,最多可以领取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的待遇,那么在领取失业金待遇的过程中,你还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所以自己的医疗保险也是不需要去缴纳的。基本上你就可以享受这样的一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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