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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87条

  1. 合同到期后被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并终止合同,应该如何申请补偿?
  2. 企业停产不干了,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该怎么赔偿员工?

合同到期后被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终止合同,应该如何申请补偿

谢谢邀请,深圳商事律师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段海宇律师对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首先,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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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根据该条规定,我们经济补偿方面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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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您确实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如果你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相当于经济补偿的两倍)

三、对您的问题,有些疑问,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单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此时,单位只需支付20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无需支付2008年之前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而且,用人单位就无需承担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所以,您的问题是不是存在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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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起的第几次合同了?如是第一次合同,企业不予续签而终止的,则企业应当按您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除上海另有规定外,其余地区基本上明确企业不得终止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终止。当然,如企业维持原合同条件(如工资标准等保持不变等)而与员工拟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员工不同意该续签条件导致双方续签不能进而由企业终止合同的,则另说。

企业停产不干了,按劳动法规定企业应该怎么赔偿员工?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2003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一。

扩展资料

***如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