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依法行使辩护权,理不辩不清,通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客观上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你说正不正义。
通过辩护脱罪有几种可能,一是被告人确实蒙冤,律师通过辩护帮助被告摆脱冤屈,当然正义。二是虽然被告人有犯罪行为,但是证据不足,或者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通过律师辩护,非法证据被法庭排除,被告人因此脱罪。这种情况很多人出于朴素情感,认为律师是帮助坏人,为虎作伥。但是保证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比如一个人作了案,但是公安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取证据,通过律师辩护排除了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告因此获罪,表面上看罪犯逍遥法外了,但是客观上也促使公安机关减少甚至杜绝刑讯逼供,转而通过科技手段等提高自身破案能力,更多地抓罪犯,更多的人免于被曲打成招,防止了更多的冤案发生。你说正不正义?
律师拿人钱财,忠人之事,依法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服务,并依法取得"脱罪"的成果,体现良好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你说正不正义。
不排除个别律师充当法律掮客,通过贿赂法官检察官等手段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当然谈不上什么正义。客观的说,这种情况非常少,因为律师职业门槛高,报酬相对丰厚,绝大多律师还是非常珍惜自己的饭碗的。
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合法正当的职务行为,不存在"非正义"的的任何存疑或指责,之所以有这种质疑,是因为国人的法制意识和水平丶知识太差了的缘故。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其代理律师的庭辩、质证、阅卷、调查等活动,才能辩明事实真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认真贯彻"罪罚柤当(匹配)丶疑罪从无丶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理念,才能减少甚至避免冤***错案的发生。古人的"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也就是这个道理。否则,一切漂亮的司法囗号都无法落地。
再说,某些国人法盲到这种程度,也是醉了。看来中国的法制建设要前进一步,真是难于上 青天啦!没有通过被告律师的法庭的逻辑的、事实的、常理常识的、公理道德等各个角度的辩护、质疑、质证,你怎么知道指控被告的所谓"事实"就一定是事实呢?出示的所谓"证据"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取得且是真实的证据呢?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等,谁敢担保,原告或公诉方的所有指控或证据,不是因陷害或失误而编造的虚假信息或子虚乌有?你这是对被告"未审先定有罪"的唯心主义思维,或被中国传统的"无罪怎么被抓了?","无罪怎么成了被告?"或"被抓被关的人一定是有罪或有问题的人"等定向思维模式所左右。以上种种现象,都是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只有依法确保被告律师的各项合法权利,认真落实被告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行使实体辩护权和调查阅卷、质疑权,才能做到罪罚柤匹配丶才能有效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冤***错案的发生。如果有不相信不认同鄙人的上述观点者,只有自己有朝一日,成了被告人,才能领会到辩护律师的重要性。不信试试?
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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