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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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时效问题是指离职后一年之内都可以仲裁申请,不是指只能要这一年的,法律没有就这个时间明确规定,有时候法官是自己理解问题,这就是说很多时候司法解释法官会误解或者故意误解
一般连续性的争议,比如社保了,经济补偿金了,以劳动者主张权力日为争议发生时,无法确定的以解除劳动合同日(劳动者离职日)为争议发生日,仲裁受理时效是一年。如加班费等也应该在一年内主张,比如现在是2018年12月16日,那你主张2017年12月16日以前的加班费,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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