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的起源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二、我国律师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的作用可以为: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跑个题。
我在公众平台发文章,下面总会有人骂,说律师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我不知道别人,反正我在广州,没经历过,也没看到身边的律师经历过。
你代理其中一方当事人,对方往往也请了律师,你根本就没办法接触到对方当事人,或者接触到对方之后,人家分分钟去举报。
到时候被投诉,因此吊了证照,丢了饭碗,得不偿失。
我想,只要这个律师智力正常,不会傻到为了这一个案子,冒这种职业风险,毕竟,执业路漫漫,机会多的是。
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自己就应该能说明白,不要去找律师了,费用大,而且作用不是很大,尤其是小县城的律师,水平有限,打官司的时候也就是做做样子,故意把程序弄的很复杂,让你感觉他的重要性,至于判决,真相只有一个,判决他也说的不算,如果对方给法官送礼疏通关系了,律师绝不会因为你去得罪法官的,昧着良心拿代理费。
如果我说我没有昧着良心辩护过,肯定没有人相信,如果我说为了职业责任昧着良心辩护过,那肯定被骂得更惨。
我总结出来几个骂点了:
首先是律师给犯罪分子辩护,所以都是坏蛋。医生也给***治病啊,不是一样的性质吗?这算不算昧着良心呢。
其次就是骂律师不给钱就不办事。律师就靠这个吃饭,要求律师免费服务就相当于让开超市的免费送东西给你。
然后就是骂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可能确实有个别害群之马,特别是小城市,大家都互相认识,可能确实存在这种现象,可是我天天被误伤也很难过。
最后就是只要不同意律师的观点,就说你这水平也配当律师?特别是社会热点,仿佛不骂看起来更有权有势的那一方就是没有水平。
不管你们信不信,我是真的没有接过昧良心的案子。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何况作为律师,昧着良心的大有人在,关键是在关键时刻人家自己作为律师还能光面堂皇的说维***律尊严!
我表弟在遇到别人打架好心去拉架!结果拿刀的家伙是醉酒,把我表弟一刀,好了脸上留下了刀疤。由于行凶者家里有人当官,也有钱!我表弟家请的律师还我们周边市的,开庭的时候律师支支吾吾的,我爸爸都看不下去中间给训斥了一顿!最后赔了预期的一半!明眼人一看就是那律师怕得罪人!卖良心!
在法律上人家专业,卖了良心你也不能拿人家怎么样!
看了这个关于刑事案件开庭的题目,所问的关键词是“体验”和“白发”,本人也不答非所问了,就直奔主旨,围绕这两点回答。
一、刑事案件开庭的“体验”。
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和主持。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经审理,依法对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也就是开庭。
那么,开庭是种什么体验呢?人民***的法庭,是代表国家依法审判,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的场所。法庭内国徽高悬 ,色调凝重,气氛威严、庄重和肃穆。
法官居中安坐,身着深色并镶红标的长法袍,桌前摆有象征司法权力的法锤;在法官席两边,左席为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官,右侧是辩护律师。法官席面对居下,是被法警看押的刑事犯罪被告人。
此种场景,做为旁听者,我们对神圣和威严的法律感受到无比敬畏。
法庭按程序依次进行后,在辩护阶段,控辩双方围绕着罪与非罪、罪大罪小、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等关键问题和节点上,唇枪舌剑的据法力争,但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严格执法。
参加法庭旁听,你会体验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也感受到罪与罚、情与法的诠释。公开公正的法庭审判,不仅是一场普法大会,而且更是人性的剖析、***保护的典范。法庭让我们醍醐灌顶,对正义和邪恶的概念更明晰,对自由的珍贵、对幸福的理解更更深刻……
二、“白发”问题。题中的白发,可能是指法官头戴的发套。我们在***里看到的法官戴头套,那是英国的法官以及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发,律师也戴着小***发,法官和律师都穿黑色法袍。
这种装饰,目的是在开庭时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
据说,法官穿上黑袍、戴上***法,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成为真、善、美的化身……英国法官是***的,戴***发这都是形式化的东西。
而我国的***是国家机关,是人民***,法官当然也是人民法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审判的司法权。所以,我们的法官是没有头发套的。
我国***工作人员有制式统一服装,2017式法官的灰色服装,凝重庄严,更有***工作人员的职业感。法官开庭的深色法袍,也凸现威严、庄重、公正和正义,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政体和国体的完美结合,更彰显出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的文明。
白色的***发在中国的大陆地区不需要佩戴,但是在我国的香港地区会佩戴。
刑事案件开庭并不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充满戏剧性,如果您想感受一下可以携带居民***到您当地的***旁听,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允许旁听的,也可以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案件直播的视频资料
我们国家刑事案件开庭是不戴***发的。
“司法***发”,起源于英国的司法制度,原因很多,有的说是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人员极度劳累导致秃顶,戴***发掩饰;也有的说是为了凸显法庭的权威,以***发和法袍营造公正的氛围,莫衷一是。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司法制度里有沿袭,***作品里经常看到戴***发开庭的场景,但19***年后成立的终审***,法官已经不戴***发了。但不管怎样,我国的司法制度里是没有这些规定的,因此我们身边刑事案件的开庭是不会出现“***发”的。
刑事案件开庭就是“控、辩、审”三方共同完成案件审理。
控方:公诉人;辩方:律师;审方:法官。法官先宣布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宣布参与庭审人员,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之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围绕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掌握被告人认罪态度,此后,辩护人、法官会依据自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没有要问的了之后,就开始由公诉人举证,于公诉方而言,这是证实犯罪的过程,于被告人、辩护人而言,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属实或对己不利,可以反驳,发表质证意见,同理,接下来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公诉人照样可以反驳、质证,在这个“小交锋”过程中,法官中立听取,考量控、辩双方谁更“有理”。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真刀真枪”的干了,公诉人指控犯罪、律师做有罪、罪轻或无罪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法官掌握时间和轮数,以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及法官已经听明白双方的观点为结束节点。第四个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谈谈“认识”、“感想”,让法官最后确定一下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后,休庭合议,等待判决。
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因此,个人只要提交身份信息,都是可以旁听的,并且根据需要,有的案件开庭也是可以网上同步直播的,处处体现着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除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外,更要接受民众、社会、媒体等的全方位监督。因为,程序规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比如开庭的各项程序、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等等,司法人员的主观性和裁量性都很小,只有把这些程序规则都“做到位”了,把该给被告人的权利都“给到位”了,才能切实保障案件实体公正,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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