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不合理。
可以肯定认为,刑事辩护不允许风险代理。但为什么还有天价的辩护费呢?作者认为,可能是团队刑事辩护操作的结果。风险代理一定要有风险,没有风险谈不上风险代理,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路交通责任认为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责任后,根本没有风险,只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风险代理的风险是裁决的结果,刑事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律师辩护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一方面,人身自由与金钱没有等价性,也就是说被告的人身自由不可以折算成金钱;另一方面,辩护业务允许风险代理,产生司法***的可能性增加。人们可能要问,既然辩护业务不允许风险代理,那么天价辩护费是怎么产生的呢?作者认为,风险没有写在合同之中,风险只口头约定之中。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的三家审查,就道德犯而言,大部分刑事案件只存在量刑问题;就法定犯而言,可能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
就涉及的罪名而言,司法实践适用的运用法学,与前沿理论没有多少关系。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罪轻与罪重。作者也看到过许多刑法学、刑事诉讼法的教授辩护,他们用有争议的理论辩护表面看有轰动效应,但不会被法院***纳。
没有规定刑事代理不适用风险代理,刑事代理与刑事辩护有同属性。作者通过观察,刑事代理实现风险代理后,律师可能鼓动受害人提出不合理的赔偿,并向司法机关施加不当的压力。作者现举一例加以说明:甲乙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甲要求乙退还租金,乙殴打甲,甲防卫时将乙推倒在地,乙因心脏病突发死亡。侦查机关讯问时,其中一句话就是查明甲有没有过错,问甲有没有发现乙去过医院,甲回答,看到过乙去医院看病人,显然,甲没有过错。代理人风险代理后,被害人常去检察院,最后甲被逮捕,巨额赔偿后被判处缓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作为金额诈骗罪的受害人,其能够得到赔偿,事实上需要看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与追缴的情形决定。司法机关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视司法机关的追缴情形决定赔偿额;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害人可能得不到赔偿。受害人是否得到赔偿根本没有风险,哪来风险代理?
结论: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收取30%的风险代理费,是基于双方时间的代理协议以及委托律师合同的相关规定,如果觉得不合理,就换律师,找一个更便宜的律师,如果觉得合理,那就签委托代理合同,胜诉之后乖乖交30%风险代理费给律师。
特别授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全权委托,即代理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中,除了代理程序***宜外,还有权代理您就案件实体性问题直接做出决定,比如可以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同对方调解,代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相应法律文书,代为提起[_a***_]等,特别授权的律师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可以直接在相关法律文书上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签字,不需委托人的追认便直接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授权的律师,没有权利直接代替当事人做出上述决定。
所有的有效委托都是特别授权,都是以白纸黑字注明自己聘请的律师能够干什么。
法律规定:全权代理就是没有具体事项的代理权,也就是无权代表当事人对诉讼中的任何事项作出有效决定。法官们每当看到全权代理的委托书时,都会问律师:你在诉讼中能够针对那一项具体事项作出有效决定呢?此时的律师面对法官一定是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因此,对律师的特别授权是常态。需要注意的是,在程序上可以授予代理律师的程序性决定权。在实体上一般都不授予代理律师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决定权。
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
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第十三条 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扩展资料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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