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话说来有点滑稽,小丽作为女孩子,她是怎么样强迫到一个男人李四***女闺蜜?是用抢吗?还是刀架在勃子上了?抑或是用死相逼呢?如果这些都不是,那么有没有什么证据可证明小丽在威逼李四无奈犯罪吗?
李四只要拿不出什么有效的证据,说明是在逼无奈下所犯下的罪,他就是有罪的。因为他是一个有思想有头脑的健康的男人,如果思想上没有犯罪,一个女人是很难逼他就犯的,除非李四本人也有不正确的思想。当然,小丽也是该罪的始作俑者,她同样逃不掉犯罪责任。
小丽(女)强迫李四(男)***女闺蜜,不然就杀了李四,李四照做了,问:李四是否构成***罪?
首先肯定的回答你,李四构成***罪。
但是,根据事实情况,对李四的犯罪恶劣程度的界定,会有不同。为什么会这样呢?我给你举例说明:例如一,小丽拿着一把鸡毛掸子指着李四说“你必须***我闺蜜,否则我就用鸡毛掸子一下子打死你”,于是,李四把小丽的闺蜜三拳两脚打晕在地把她***了。例如二,小丽荷枪实弹用枪抵着李四的脑袋说“我现在已经把我闺蜜用药迷晕了,你马上***她,否则我一枪打死你”,于是李四为了不被打死,在小丽的帮助下,***了女闺蜜。
很显然,以上两个例子中,李四的责任有很大不同。因此,虽然都是***罪,但是这两种情况下的罪犯,量刑会有很大不同。甚至有时可能会被“有罪,但免于处罚”。
但是,归根结底,无论小丽对李四施加了多大压力进行逼迫,只要李四对女闺蜜实施了***行为,李四的***罪罪名都会成立。不同的是根据事实情况的紧迫性来断定李四***罪的恶劣性。例子一中李四的罪行重,例子二中李四的罪行轻。但是无论怎样李四不应该为了自己避险而损害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啊。女闺蜜得罪谁了要受此迫害啊?!
还有,在此次案件中,小丽也是犯了***罪的哦。不要奇怪,女人有时也会犯***罪的。例如某女挑唆、蛊惑、强迫某男***某一个女性,这时这个女的就犯了***罪了。
还拿前面两个例子来比较,例子一中小丽的罪行轻,例子二中小丽的罪行重。至于小丽的枪,那还有另一个罪名,需要另案处理。
根据这个案子,我们延伸一下:例如小丽强迫与李四发生了关系,小丽可没犯***罪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的受害方只标明了女性,没标明男性”“***罪这条刑法保护的只是女性”。李四可以以***罪起诉小丽,而***罪与***罪的量刑有很大不同。
根据案子我们再延伸下来举个例子:小丽的女闺蜜小芳手持双刀要杀李四,遭到李四的强烈反抗,期间小丽手持的两把刀之中的一把被李四夺到手里,反手刺了小芳两刀,小芳失去进攻能力倒下了,李四进一步把小芳***了后,并报了警。经过医治,小芳痊愈出院。法官判定:……李四在反抗中刺了小芳两刀,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一切后果……;李四***了小芳,犯***罪,判刑✘年。
请问:如果小丽拿着枪指着李四,强迫李四***女闺蜜,李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无奈***女闺蜜,李四构成***罪吗?
再问:如果小丽以李四犯罪的把柄威胁李四***女闺蜜,否则报警抓李四。李四迫不得已而***女闺蜜,李四构成***罪吗?
这两个例子都符合题主所问案例的要求。但对于李四是否构成***罪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论。前例李四无罪,后例李四则构成***罪。
为何会有不同的结论呢?
01紧急避险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02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李四是否构成犯罪,得根据小丽的具体胁迫行为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小丽强迫李四***女闺蜜,不然就杀了李四,李四构成***罪。因为***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这就是构成不构成***罪,取决于女闺蜜愿意不愿意跟李四发生关系。而跟小丽的胁迫无关。这只是量刑时候所考虑的因素。
这种情况基本不成立,小丽是女的,强迫李四***女闺蜜,除非用枪指着,而李四胆小怕死,不得已而为之,即使如此,也构成***罪,(除非女闺蜜不报案),小丽同罪,视其情节,法院会依法判决。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罪,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协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旦实施,就构成***罪,没有什么客观原因可讲。如果是***未遂,可以从轻发落。
目前在中国,不可能随意使用****** ,自制的枪都不能随身携带,这一点应该否认,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其次是用刀,李四完全可以反抗,甚至缴小丽的刀,所以这根本不是理由,***不会***纳你的意见 ,结果是你们构成犯罪团伙,罪加一等。
还有就是小丽只是言语上的威胁,根本没造成危及生命的局面,而李四实施了***,李四***罪成立,小丽则会轻判或只是刑事拘留 。
事实证明,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李四毫无反抗能力,而小丽又以生命威胁,这种情况,李四的罪行就小多了,小丽就是主犯,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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