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此问题很幼稚,对于学生“管”还是不“管”?祁县校园欺凌200多天,老师管还是不管,管不到位,会持续欺凌。管会惹臭上身,“常某”阴魂不散。
校园欺凌,家长以牙还牙,还回去。
个人拙见。
老师打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和《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等,
按照《未成年人保***》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这个问题问得过于肤浅和狭窄。
***,是不论打者和被打者什么身份的。不管什么人,***肯定是违法的,至于是否犯罪,要看具体情节。
如果情节很轻微,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后果,那么这一般是无法追究或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
如果情节轻微,只是吓唬一下,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的后果,或者虽有点轻微伤痛,却起着积极的教育作用,那么就谈不上违法。因为一切违法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危害性的积极意义上的惩戒是不违法的。对违法犯罪者实行拘留、逮捕、判刑、强制劳改,甚至剥夺罪大恶极者生命,这是一种积极的惩戒,是合法的。教师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和其他学生的权益以及学校公共秩序而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为了预防以后再次受非法侵害而惩戒屡教不改的学生,这是一种基于正义又基于育人上的适度肢体强制行为,不应定为违法,因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它至少保护了更多学生合法的学习和人身权益,很多情况下属于一种为自己、他人及集体利益对正在进行中的非法侵害行为的强制制止的正当防卫行为。任何一个人只片面强调学生所受的伤害而不考虑其对他人或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伤害,认为老师打学生是违法的,这是以学生个人为中心、以未成年人或教师师德为借口、将个人利益凌驾于他人和公共利益之上的霸道思想,是对校园稳定乃至社会稳定极其有害的。
谈到犯罪,不管什么人打什么人,不是只要***就是犯罪,要根据具体情节来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一般违法、还是犯罪。只要造成对方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情节较重或严重,都会依法治罪。老师打学生也不例外。只不过轻伤,一般需受害人自诉,而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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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打学生是犯罪吗?俗话说,师徒如父子,亲爹打儿子犯法吗?俗话说你看看什么是家暴,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孩子是犯罪吗?俗话说你问问张老师是怎样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常某的。
把残暴殴打羞辱孩子说成是教师的惩戒体罚权,轻描淡写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伤害,矢口否认曾经的罪行,用一句“消消气,那时候年轻气盛”就可以弥补当年对常某心灵的伤害,当初打你是为了你好!如果张老师年轻气盛打死了常某,也是为了常某好?现在常某扇脸的究竟是张老师还是张青林?只要跻身于教师队伍就有了护身符?就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披着羊皮的狼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老师,是神圣的职业,是传播文明的人,拳打脚踢十三岁的孩子,文明怎么体现?孩子能学到什么?弱肉强食?恃强凌弱?给常某上纲上线,怎么不问责张老师呢?
老师,传道受业解惑也,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是辛勤的园丁,可是我们看看张青林这伟大的灵魂工程师,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孩子,重创了孩子幼小的心灵,以至于形成了刻骨铭心的个人恩怨,常某偶遇张青林立刻情绪失控,扇脸四巴掌,换来了牢狱之灾。
入狱服刑的理由是寻衅滋事罪,非法传播暴力视频有那么严重吗?究竟是什么罪?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还是为了惩前毖后而惩罚?扇张青林是不是扇老师?在社会上,三十多岁的人残暴殴打羞辱十三岁的孩子,二十年后孩子扇了他四巴掌,是不是也要判刑入狱?
还记得青岛机场俩人打一人,这一人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是下飞机后,一人臭揍俩人,请问,这个人是不是在报复俩人?为什么大家都夸赞这个人呢?二十年,和几个小时后,有什么区别吗?好汉不吃眼前亏,等我有把握了再制裁你!一个十三岁的孩子,受到了非人的暴力,投诉无门,二十年后打他四巴掌以示警告,四巴掌也归为暴力?恐怕比当年的张青林差远了!非法传播暴力***,还不是他放到网上的,是不是小题大做?是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现在有那么多强烈要求赋予教师惩戒体罚权的人,请问,君子动口不动手,教师是不是君子?祖国的宝岛台湾还要和平统一而不***取武力统一,学生比***分子还难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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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老师打学生,不是犯罪,是管教方法不当。因为老师的目的是为了管教好学生。个别学生, 调皮捣蛋,起坏的领引作用。老师给予 惩罚,应该是必须的。不然,就会带坏一邦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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