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为一般规定,《土地承包法》关于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三十至七十年,为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涉及到法律适用原则问题,具体体现在《立法法》第五章,在此不一一举例了,你可以自己查看。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提出的这一问题:合同法中规定:租凭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根据楼主所提的问题:合同法中规定租凭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楼主所提的问题《合同法》与《土地承包法》是没有发生冲突的,只不过被楼主理解偏差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农户在对自己所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时的期限是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一般我国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草地30一50年、林地30一70年。
根据楼主所提的是土地租凭,土地租凭属于土地流转中的其中的一种,我国《土地承包法》中已明确规定,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国家鼓励农户在有偿、自愿、前题下可对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转让、租凭、入股、合作、抵押、互换),在《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别强调土地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限,也就是《合同法》中的租凭期限20年是没有超过目前土地承包期限30年的合法范围的,所以《合同法》与《承包法》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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