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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杭州夫妻协议离婚后债主第二天就上门找女方要债,总额达数百万,你怎么看?

杭州夫妻协议离婚后债主第二天就上门找女方要债,总额达数百万,你怎么看?

除非女方能找出证据证明那些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那些债务她完全不知道怎么证明,你说怎么证明?基本上是无法证明的。他去证明一件完全不知情的事情,能证明吗?我看了那个央视13套,法治在线。2007年4月12号播放的。被负债的前妻。而且是全国各行各业这样,被负债的女人特别多。所以债主如果起诉她的话,判赔的几率非常高。主要看那个审判法官的良心。女人结婚真的是一种风险。是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最好,不结婚。而且结婚的话幸福的几率只有50%。你看现在,高达百分之四十几的离婚率可以,看出来。结婚幸福的几率只有50%,还没有50%没离婚的。没离婚的并不代表就都幸福,对吧?所以说能够不结婚最好,别结婚比较好。像这种如果法官判赔的话话这个女人哪怕婚前房产也会被冻结的,我看过那个,爱你。正式工作的工资也会被冻结。留下最低的生活费!我们怎么看都没有用,主要看法官怎么判。婚姻法的24条真的很害人。完全可以改成共债共签,但是法律就是没有改,害了多少无辜的女人,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就有可能会判定,共同还债。呼吁会修改法律。共债共签。还好,反正我是不会结婚的,我不想跟自己惹一辈子麻烦。

2018年1月8日之前,甚至在早些年,如题主所说,协议离婚后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匪夷所思的债务突然出现。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不想离婚,心理扭曲,离婚就不想让另一方有好日子过,虚构债务,让对方承担债务。这样的问题发生解决,婚姻法第24条,经历了怎样的改变,又是怎样去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根据先前的婚姻法第24条的解释规定,如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即便你不知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来主张债权的,应按夫妻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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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2018年1月18日,婚姻法第24条又是怎么出的新规定呢?

划重点:从1月18日开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题主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了答案,简单总结几句,在自己不知情夫妻一方超生活所需欠下的巨额债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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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回答,很多都是顾及女方的,但是我们生活中更多的是遇到这样的问题,男方一人在外面欠了外债,然后跟老婆商量好以后偷偷摸摸把财产转移给老婆,老婆又转移给其丈人丈母娘,紧接着男人离婚,让债权人一毛都拿不到,请问这样的做法法律怎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每一段失败的婚姻背后,都会有一团乱如麻的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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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一对夫妻,结婚16年,最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离婚的日子是去年8月31日,从离婚后第二天起,到今天的整整半年里,女方却先是不断被催债,接着就是收到一堆传票

原来前夫在离婚前的半年多里,竟然欠下了高达400多万元的债务。


好在负责这起债务纠纷案件法院,给了女方一个公正的判罚结果,那就是:

虽然女方前夫出具借条有效,但这么大数额的借款,显然已超出了两人日常生活所需,且借据上也无女方签字。所以,这些只是女方前夫个人的债务,只能由他自己来承担。


***作出这样的判罚,还在于经过大量走访调查之后,发现女方前夫嗜赌,且通过查取女方银行所有***的流水单,都没有任何与男方有关的账目往来。

这次女方还算是***的,虽然这个曾经的家庭,让她也惹到了一些麻烦,但至少法律保护了她。

只是这16年的婚姻,却换来这么一个结果,还真是应当深思一下的。女方为了孩子,多年来在表面上维护着这份婚姻。而且,也不管对方在干么,最终差点将自己也拖进了泥潭。

女人,尤其是不幸婚姻中的女人,还是要学会如何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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