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这个打老师的人多么多么有理,打老师肯定是违法的,如果因为二十年前的一件事情二十年后要打回来,不管打谁那也是不对的。不过,该行为在罪与非罪问题上确实是存在巨大争议的。从法律制裁违法者引导社会公众的作用看,对***者处以治安拘留我先想应该是能够实现法律的功能的。为什么非要判以罪行不可呢?这个人因为二十年前老师的不当行为而导致今天对他的老师的报复发生,如果因为因此被定罪判刑锒铛入狱,会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过重的惩罚可能不会使一个人服气反而可能会认为社会对他太不公平了,毁了他的一生。司法机关如何正确处理此案,以得到最佳的社会效果,确实值得认真探讨。
我是教师,学生想打回去可以。我现在就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不用等到二十年以后。如果你的成绩是倒数,很不听教诲,我打了你几下,下次考试不***能提升15个名次,当着全班的面,我怎么打你的,你就怎么打回去,给足你尊严和面子。我打你,无论你理解不理解,想打回去,你得有资格。只要你努力,很快就可以报复我。你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我收拾了你,如果一个学期不再犯,你可以打回去。诚信交易。
开门见山,首先说出观点:河南栾川县常某“20年后”报复殴打老师,必将被判刑的【这观点发于2019年6月11日,也是常某开庭前一天】。因为,以下几点,让常某被判刑成为必然。
第一,关键词:20年后,报复,拦截,殴打老师,而且录制视频发布。
如果说该老师在20年前对“栾川县常某”有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恶劣如常某所言的行为——“常某”为什么不是在当年,或者2年前,或者12年前,进行报复?非要“等到”20年后当众殴打报复且录制***发布?!
“栾川县常某”寻衅滋事犯罪还是轻微的,因为,还有更为严重的【侮辱罪】审判他: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既然“栾川县常某”怨恨报复,早些年发生,或者发生了没有这样嚣张的公开拦截,没有录像发布,也就算他们的个人恩怨。可是“栾川县常某”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事件,对他的审判,不仅仅涉及到教师尊严,而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不受侮辱的做人尊严。
退一万步讲,““栾川县常某”的老师当年的千错万错,不是你“栾川县常某”挑战社会公德和法律所允许的。
明天就是2019年6月12日,静候结果吧。
这是个案,不值得渲染。
中国上千万的教师,还有第二人吗?
我教书四十一年,教过的学生不敢说过万,最起码上千。能没体罚过学生?说出来别说你不信,连我自己也不信。
我的学生有打过我的吗?别说是二十年前的事了,就是眼前,也没学生敢打我啊!顶嘴的倒是遇到过,你得有“勇”还要有“谋”啊!不久前还有一个学生来看望我时说:“老师,要不是您的‘毛栗子’厉害,说不定我就成了‘二流子’。”言语中对我充满了感激!
我要说的是,尽管教育不准体罚学生,但是,要是把体罚用爱包裹起来,谁能不理解,谁能不谅解?!当然,“体”之有度,“罚”之有节,方能配得上为人师表。
至于***者有罪无罪,法律自有公论。
常言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儿子打了老子两巴掌,有什么大不了的?毕竟老师还是有那么一点阿Q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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