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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6项技能训练

  1. 刑事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是什么场景?
  2.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阅卷吗?依据是什么?

刑事律师看守所会见什么场景?

昨日刚刚去会见一个寻衅滋事的当事人,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看守所会见是家常便饭。第一次见到当事人,当事人的戒心都会比较重,因为他在进看守所之前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长时间审讯,被讯问是一种很压抑的感觉,所以当他没有调整过状态的时候就会延续这种情绪。当律师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来会见他的目的之后,一般当事人都会认为律师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的,所以相对会比较愿意开口谈案件,谈他的真实想法。

作为刑事律师来说,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有三大作用:

一是给予当事人精神支持,让当事人知道,家里人为他委托了律师,为他争取最大的合法权利,让他在围墙内的压抑环境下服从看守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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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当事人问答之中,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通过一问一答逆推办案思维,从中寻找破解点;

三是针对案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对其涉及的罪名、权利进行深入了解,特别是让当事人不要自己冤枉自己,如有刑讯逼供行为可向驻所检察管反映;在普法的同时律师也将会为当事人做无罪或最轻的辩护

最大的感受就是人生千万不要踏入看守所,在看守所里面,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自由,自由无价!愿天下太平,都不要有犯罪行为,不要认识看守所,不要踏入看守所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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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把看守所当做第二办公室的人,这个问题杰哥可以说说。

会见前,备好相关的手续材料委托书,介绍信,律师证。另外还要带上空白的会见笔录,方便做记录。

首次会见,取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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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会见时,并不要急着谈论案情,应该对自己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告诉当事人自己是日家属委托,可以转述家属的挂念等,有时候,还可以要看家属写一封家信交给律师,由律师自己读给当事人听。信的内容不会涉及案件问题,一般是说家里人都很好,帮其请了信任律师的律师。很多时候当事人听到一些段落时都会忍不住哭,当然,对律师的陌生感和警惕也就逐渐消除了。这样就能保证之后的会见都能比较顺畅的进行,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律师都不信任,那就根本谈不上辩护,浪费大家时间。

可留名片,但不要传递纸条,递烟

烟是很多看守所内部的硬通货,很多律师会见时,偶尔会遇到要求递烟的要求,甚至还有律师铤而走险递纸条给当事人的,每年那么多律师因为不遵守看守所规定被处罚的案例告诉我们,律师会见当事人,极有可能是被***摄像和录音的,当然这是我个人认为,因为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但是,我觉得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职责风险是第一要务。

了解案情和办案机关的侦查重点

在看守所会见,除了你当事人沟通,了解具体案情,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询问其与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从而了解办案机关的侦查重点,为辩护和质证工作打下基础。同时还要提醒当事人每次被办案人员讯问后都要仔细核对笔录,如有记录不符合不真实的地方,一定要提出来,坚持改正。

谢谢邀请!

我不讲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的场景,而讲讲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看见律师的感受。

不管是刚刚进入看守所还是进看守所有段时间的嫌疑人,都是非常期待会见律师的。

刚刚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由于各方面都是懵逼的,毕竟里面和外面一个天一个地,而律师的会见会让自己很安慰有种依靠,更多的如同救命稻草一样,希望其能救自己出去,不过现实是残酷的,律师大多只是起到一个和外界亲属中继沟通的作用,比如给自己打些钱,寄送衣物等等。

而最后,会见完毕,你还是要回到看守所继续羁押。

一般律师从接受委托到结束总共会会见你3次,第一次是刚刚接受委托的时候,第二次是起诉下达后,第三次是开庭的前一天。

而当你在看守所的漫长等待中,你渐渐习惯了看守所的生活,对律师的期待除了案子上的以外,更多的是有机会出监室走走,看见外面的人的期待。因为你每天的生活可以说是在一个笼子里面度过的,你对自由的向往总是希望出去,即使出这个小笼子到大笼子里面逛逛,即使只有那么点时间。

不管犯多大的罪的人,心里都是有“侥幸心理”的幻想的,这样就不至于像个行尸走肉一样,而且即使你绝对会判死刑,管教也会向你灌输一些“不一定”的希望,这也是方便管理

所以不管律师有没有用,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律师在嫌疑人心中的形象是神圣的,因为律师是自己人,是自己在看守所唯一能见到自己的自己人。

而且有律师的人和没律师的人,大多在看守所的心态不一样,有律师的人往往会很自信有底气,相对不会很窝囊。不管对不对,这就好比穷人和富人的心态差距。里面也是个小社会,也会有攀比心的。

10多年的律师经历,可以说见过了形形色色的看守所,每个看守所场景都会有所不同,说一些带共性的。

第一道是看守所的大门,这道门相当于看守所大院,通常情况下不是特别严格,出示证据登记即可。

第2道和第3道通常成为AB门,分别由看守所和武警把手关。有些是先经过武警审查证件放行,再由看守所审查会见的手续和证件。也遇到过反过来的,先由看守所审查会见手续和证件,放行以后再经过武警审核证件放行。

经过三道门以后,来到第四大道门前。这一道门律师一般是不可以进去,门外就是律师的会见室。门口有对外窗口,由律师递交会见的手续,再由看守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去提人。

嫌疑人不出第4道大门,会见室就是一间前后有门中间隔断的房间,一个门在看守所第4道大门以内,一个在大门以外,中间的隔断一般是一个一米左右的墙体上面是铁栏杆到顶。

疫情之前,大部分会见室律师跟嫌疑人隔着铁栏杆可以握手,递交委托书、笔录给对方签字等;疫情以后,普遍都加装了玻璃,里面和外面通过话筒通话。

会见室内装有无死角摄像头,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可我总会预设这里是可以保留声音保留图像的场所。

律师会见,正常情况下是看不到嫌疑人监室内的场景。在去年,因为一个认罪认罚的案件,跟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去过一次内监区。

里面类似一个四合院的样式,四周是监室,中间是一个天井。印象深刻的是,打开大门那一瞬,四周的所有监室都有人将头贴着铁栏杆大门上,并伸出手向大门挥手。

里面是通铺的形式,大概20来个人住一间。洗漱和方便基本在一起。厕所是不封闭的,一般只有一堵一米来高的墙隔着,如果男士站着方便,是可以看到上半身露出在外面。

题主问的是律师会见时的场景,郭广吉律师就说说在不同看守所会见的不同的场景:

1、多年前,我在石家庄市下辖的一个县看守所会见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被告人。在这个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并不复杂,办理完后,我就在看守所的院里等。一会儿,一个窗户打开,我要会见的[_a***_]人就站在里面。我问带人来的看守,就在这里会见吗?他说是,都是这样会见的。无奈,我也只能这样会见。

我就站在窗户外边,跟那个被告人谈话。那里就是一个窗台,连写字的地方都没有。

这是很多年前的事了。也是我这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遇到的最简陋的看守所会见场所了。

现在回想起来,这个县(现在改区了)的看守所会见条件应该早改善了吧。

2、几年前去南宁市下面一个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那是一个当地房地产老板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拘留的第三天,我去会见。那个会见场所还是挺大的,但是有一个问题,会见完后,在整个会见大厅居然找不到让嫌疑人签字的渠道。

整个的律师会见空间与嫌疑人是完全分割开的,没有一丝缝隙。中间是一面很大的玻璃,视线不受影响,说话也能听得见。记录完笔录,想让嫌疑人签字,怎么也找不到空隙。没办法,我去接待室找看守,他说带到这里来签吧。我就回去,结果嫌疑人已经被带走了。我只好再去找接待室的人,他说下次再签吧。要不还得提一次人。

这是我最奇葩的一次会见了。回头我跟公安的办案人说这事,他说你下次会见在我们提审室会见吧。

3、要会见嫌疑人,一般要过两道关,第一关是武警,武警验明证件,放行,第二关就是到看守所的接待室办理会见手续。比如:顺义看守所、东胜看守所都是如此。顺义看守所办理完会见手续,等待会见,被会见人是从里面被带出来,到律师会见室谈话;东胜看守所是办完手续后,在会见室门口,被会见人却是从律师进来的通道被带进来。

4、现在的会见条件改善不少。像丰台看守所、海淀看守所,会见场所还是很宽敞的。中间两排会见座位,律师坐在外面,被会见人在里面,两个会见单元之间有简单的隔断,有些类似于银行办理存取业务时的场景。

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阅卷吗?依据是什么?

这个问题问得好!

理论上必须让被告人阅卷,如果不让被告人阅卷,被告人如何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实践中司法机关并没有专门给被告人阅卷的机会,庭审时,只有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会给被告人阅卷辨认。

关于被告人的阅卷权利,刑诉法规定是被告人有权核实证据。所谓的核实证据,就是阅卷。但司法实践中,没有多少律师敢将卷宗交给被告人核实。我的做法是将阅卷笔录中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部分,给被告人核实,让他们能够在庭审调查时发表质证意见。

而且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与辩解就必须交由自己核实,鉴定意见也必须交由被告人核实,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都是要被告人本人阅卷的。包括收集到的由被告人保存的电子数据、书证物证,也都要被告人阅卷确认的。

被告人不能阅卷部分,只是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根据最高法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调查规程规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原则上是一证一质。那么,被告人要求这部分证据当庭逐份阅卷,应当得到支持。

所以,个人认为,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理论上,被告人完全可以阅卷,也有阅卷。只是阅卷是分开的而已。

这个问题在律师界中也颇有争议,经常还会有家属要求我们把阅卷材料给其看、复印或者拍照。事实上,阅卷权是刑事诉讼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赋予的权力,案件当事人和家属是不能阅卷的,否则律师就违法违规了,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律师阅完卷后,可以就有关证据材料和事实与被告核实,当事人也就间接的可以知悉有关内容。

很明确的回答,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可以阅卷,为什么?理由如下:

第一,案卷属于国家秘密,真正能接触到案卷的人员就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以及该案的刑事辩护人,除此之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阅卷。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取强制措施状况等权利,但是仍然不可以阅卷。一直要到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完整阅卷,以便行使辩护权。

第三,从侧面来理解被告人为什么不可以阅卷,案卷里面涉及证人、受害人如何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一些侦查手段,这些都是不便于被告人看到的。当然,到了审理阶段,这些证据都需要庭审质证的。

第四,实务当中,被告人一直到判决以后,能拿到的除了一些法律文书通知书外,就是判决书了,律师仍然不可能把刑事案卷提供给被告人家属。

因此,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无权阅卷,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保守好国家秘密。

根据本人代理案件的实践,刑事案件被告人阅卷也应在***审判阶段,因为审判时,证据是要给被告人出示的,不让看卷怎么质证呢。检察院阶段,作为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核实证据,但把卷给被告人看是有争议的,为了避免风险,不宜尤其是言辞证据给被告人看。其实,到了***审判阶段,作为律师也有很多认为不宜给被告人看卷宗的。但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案卷繁多,***会召开庭前会议,这时,被告人是可以看卷的,因为如果不提前看,这么多案卷会影响诉讼效率,真实案件,被告人就在法庭阅读一本本案卷。

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权限来源于被告人,那么被告人不能阅卷是说不过去的,之所以会对被告人看卷有疑虑,是担心被告人看案卷后,会出现串供翻供等不利于侦查***的情况。

首先第一,法律没有禁止被告人阅卷。第二,如果说是对于控方搜集的证据、特别是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及行为的非证言客观证据而言,法律反而有明确规定,要让被告人核实证据,这个是让被告人阅卷的理由之一。被告人被羁押之后,会接受司法机关若干次的讯问,基于被告人不同时点的不同心态,考虑到实践中,常见的是(特别事后被证明了是冤***错案的)不同司法机关***取的“逼供手段”,被告人翻查自己做过的供述,要求更正或补证,是合理诉求。当然,正在进行的案件,在某些时点有些材料是不适合让被告人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