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者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合理合法,如果单位没有依法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选择一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1、提供有效证据,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公司需要对所欠的费用进行补缴。
2、劳动者也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也可以就此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人联系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最后***取劳动仲裁方式。
但是如果单位跟你对着干,仲裁时效较长,有可能升级到法院层次,不建议***取这种方法。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吗?那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首先这个问题你要搞明白,自行支付的这一部分是不是就是所谓的,其中你个人应当承担的8%的养老保险和2%的医疗保险,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话,无可厚非,你必须要承担这部分的费用。
如果说用人单位他拒不交纳企业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缴费比例,也就是说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养老保险至少应该承担20%的缴费比例,那么医疗保险至少应该承担6%的缴费比例,所以说这样的一个缴费比例是由企业单位来承担的,那么剩余的是由个人来承担,所以说企业单位应承担的由劳动者本身来承担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补交的过程中,个人应当承担的费用应当有完全个人支出,那么企业应当承担部分的费用,也应当由企业来进行出,如果说在缴纳费用或者缴纳比例上出现的问题,那么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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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说明,关于社保缴纳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应当去当地社保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受理。
但有些地方机构又会出现不同的定义,比如有的地方定义公司完全没有缴纳社保的,要去社保管理部门受理,如果是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则是去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但有两种情形,***是会裁决的,那就是员工自己入职之日起,公司没有社保***或没有给员工办理社保手续且完全没有购买社保的情形。
劳动者让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首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用属于不合理的行为,职工社保的承担者本身就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两方组成的,我给大家计算过,社保五险企业承担的比例一共为27.8%,没有降低费率以前是31.8%,个人承担的为10.3%,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看出这里面确实有一部分是需要个人自行支付的,所以以此为由作为劳动争议是不成立的,这是歪曲事实,无中生有。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劳动争议呢,平常多见的又以下几种情况,大家应该多注意:
以上这几种都属于社保常见的一种劳动争议,这些问题发生后随时举报都是可以得到回应的,非常快捷迅速,该给你交的交,该交罚款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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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但是还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三十天内,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有权监督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缴纳而劳动者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比如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0%,医疗保险用人承担6%。
第二,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再到单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缴纳部分单位不承担。
如果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之前,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到用人单位工作后,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劳动者到工作前缴纳的社保费,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第三,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_a***_]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出于个人今后养老就医考虑,自行缴纳了社保费用,这部分费用,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应该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承担的,劳动者离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单位缴费比例的社保费用,并可要求进行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如果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要求单位承担单位缴费比例部分,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而导致劳动者辞职、离职的,还可要求用人补缴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社保,并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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