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施工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是标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里规定的一般推荐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甲乙双方是可以就合同解释优先顺序在专用条款中另行协商约定的。
虽然双方专门约定的解释顺序与国家推荐顺序不一致,但也是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第三方看来是合同签订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不过从行业与合同法的角度,这样的条款确实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因为合同法和建筑业一般认定,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是按时间发生越靠后的文件,解释效力越高,投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时间点后面的合同文件,应具有优先解释权。另外作为招投标实操来看,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应该实质性响应甲方的招标文件,否则一定会废标,不可能成为中标人。也就是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条款方面应该一致。并且国家强制规定,甲方和乙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修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也不能另外签订与备案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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