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没还清的情况下,房子不能过户,在大部分城市和地区,也不能公证。
只能在离婚协议里,或者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里写清楚,这房子归谁所有。
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拿着离婚协议,提起一个单方面的确权之诉,等法院下了确权判决之后,拿着判决书去房管局,要求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1、夫妻离婚以后,会有”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是要在民政部门留存一份的,民政部门会盖章在上边。离婚协议上边就会有对这套房产的归属;如果是***判决离婚,判决书上会有对这套房产的归属;
2、这套房产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主贷人A,但这套房产判给B了;贷款不结清,是没有办法过户的,不但银行不同意,不动产登记中心也不会给你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正常还款,银行才不会管房子归谁了;
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主贷人A,恰好这套房产判给A,事情就好办很多了;B只要拿好离婚证,这个就是免责声明,如果A无力偿还房贷,再去找B的时候,拿离婚证给银行看就好了;
3、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需要减名字,贷款不结清,不管减哪个人的名字,银行都不愿意;有些人就觉得不能理解了,***明明是已经判了呀,银行能大过***吗?根本就不存在大小的比较关系,***可以规范民事关系,而银行也要开门做生意的。比较理智的做法是,拿钱把贷款结清了,银行解押了,随便你们去不动产局怎么折腾;
你好,这个问题问得好,这里涉及到《民法典》前后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房贷没有还清,未解除抵押权之前,这个房子是没有办法过户的,但是在《民法典》之后,未解除抵押的财产直接过户,在法律上成为可能。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不管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设定有抵押权的财产,不可以直接过户,需要解除抵押权以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交易双方达成了转让的协议,但是,这种交易只是普通债权关系,而且,如果要完成过户,必须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直接规定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但是,为什么说在法律上只是一种可能性?
因为,虽然法律规定的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也规定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应该说,民法典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有进步意义的。
如果***判定和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得房一方在房贷未付清时,是兀能过户的。要向银行一次性或多次还清才可过户,在还清银行贷款,可持有领行证明和判定书或协议书,就可以过户了。
首先,夫妻离婚协议并不需要公证。
其次,存在房贷的情况,无法办理过户。
关于该问题,具体理由是:
一、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条款合法有效,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约定既确定了房屋的归属,又要求没有房子的一方有配合过户的义务。
如果纯粹从法律上来看,毫无疑问,如果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起诉到***,即便对方不去房管局配合签字,***也能够给房产登记部门发协助执行书,届时无需对方到场签字就能完成过户变更手续。
二、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除了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其他的问题。如还有房贷没有还清。那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判决了过户,也无法执行,或者称之为无法完成过户手续。原因在于,过户手续还需要遵循房屋登记部门的规定手续以及银行借款协议等约定,
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未还清银行贷款,无论是银行还是房屋登记部门,是不能进行变更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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