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溯及力问题。有句话叫既往不咎,法律要调整的实体法律关系如果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然要用原来的法条去调整。今天杀人要偿命,解放战争时期杀了***兵,可就成了英雄。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民法典》同日生效。案件出现原《合同法》52条的情况,应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文,如上所述的第148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文。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民法典合同编》所取代,《合同法》失效。
但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情况上仍然适用。这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应当主要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无效,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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