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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行情分析

  1. 刑事案件法庭开庭是什么体验?
  2.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3. 因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请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法庭开庭什么体验?

我们国家刑事案件开庭是不戴***发的。

司法***发”,起源于英国的司法制度,原因很多,有的说是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人员极度劳累导致秃顶,戴***发掩饰;也有的说是为了凸显法庭的权威,以***发和法袍营造公正的氛围,莫衷一是。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因此,司法制度里有沿袭,***作品里经常看到戴***发开庭的场景,但19***年后成立的终审法院法官已经不戴***发了。但不管怎样,我国的司法制度里是没有这些规定的,因此我们身边刑事案件的开庭是不会出现“***发”的。

刑事案件开庭就是“控、辩、审”三方共同完成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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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控方:公诉人;辩方:律师;审方:法官。法官先宣布开庭,核实被告人身份,宣布参与庭审人员,告知被告诉讼权利。之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围绕案件事实讯问被告人,掌握被告人认罪态度,此后,辩护人、法官会依据自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没有要问的了之后,就开始由公诉人举证,于公诉方而言,这是证实犯罪的过程,于被告人、辩护人而言,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属实或对己不利,可以反驳,发表质证意见,同理,接下来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公诉人照样可以反驳、质证,在这个“小交锋”过程中,法官中立听取,考量控、辩双方谁更“有理”。之后进入第三个阶段: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真刀真枪”的干了,公诉人指控犯罪、律师做有罪、罪轻或无罪辩护、被告人自行辩护,法官掌握时间和轮数,以双方没有新的意见及法官已经听明白双方的观点为结束节点。第四个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谈谈“认识”、“感想”,让法官最后确定一下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最后,休庭合议,等待判决

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大部分案件是公开审理的,因此,个人只要提交身份信息,都是可以旁听的,并且根据需要,有的案件开庭也是可以网上同步直播的,处处体现着案件的公开、公正、透明,除接受专门机关监督外,更要接受民众、社会媒体等的全方位监督。因为,程序规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比如开庭的各项程序、被告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等等,司法人员的主观性和裁量性都很小,只有把这些程序规则都“做到位”了,把该给被告人的权利都“给到位”了,才能切实保障案件实体公正,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冤***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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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白色的***发在中国大陆地区不需要佩戴,但是在我国的香港地区会佩戴。

刑事案件开庭并不像电视剧中演的那样充满戏剧性,如果您想感受一下可以携带居民***到您当地***旁听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允许旁听的,也可以打开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案件直播的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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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看了这个关于刑事案件开庭的题目,所问的关键词是“体验”和“白发”,本人也不答非所问了,就直奔主旨,围绕这两点回答


一、刑事案件开庭的“体验”。

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和主持。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代表国家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经审理,依法对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也就是开庭。

那么,开庭是种什么体验呢?人民***的法庭,是代表国家依法审判,严惩刑事犯罪分子的场所。法庭内国徽高悬 ,色调凝重,气氛威严、庄重和肃穆。

法官居中安坐,身着深色并镶红标的长法袍,桌前摆有象征司法权力的法锤;在法官席两边,左席为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官,右侧是辩护律师。法官席面对居下,是被法警看押的刑事犯罪被告人。

此种场景,做为旁听者,我们对神圣和威严的法律感受到无比敬畏。


法庭按程序依次进行后,在辩护阶段,控辩双方围绕着罪与非罪、罪大罪小、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等关键问题和节点上,唇枪舌剑的据法力争,但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严格执法。

参加法庭旁听,你会体验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也感受到罪与罚、情与法的诠释。公开公正的法庭审判,不仅是一场普法大会,而且更是人性的剖析、***保护的典范。法庭让我们醍醐灌顶,对正义和邪恶的概念更明晰,对自由的珍贵、对幸福的理解更更深刻……

二、“白发”问题。题中的白发,可能是指法官头戴的发套。我们在***里看到的法官戴头套,那是英国的法官以及前英联邦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法官,头上戴着一个披肩***发,律师也戴着小***发,法官和律师都穿黑色法袍。

这种装饰,目的是在开庭时给人一种非常礼仪化的感觉。

据说,法官穿上黑袍、戴上***法,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成为真、善、美的化身……英国法官是***的,戴***发这都是形式化的东西。


而我国的***是国家机关,是人民***,法官当然也是人民法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审判的司法权。所以,我们的法官是没有头发套的。
我国***工作人员有制式统一服装,2017式法官的灰色服装,凝重庄严,更有***工作人员的职业感。法官开庭的深色法袍,也凸现威严、庄重、公正和正义,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政体和国体的完美结合,更彰显出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的文明。

不用带***发,但很多***要求穿律师袍。从律师的角度谈庭审的体验,如果律师打的是“一场有[_a***_]的仗”,庭审是紧张、紧凑的;相反的,如果律师不阅卷、走形式辩护,庭审其实是很轻松的。

当然中国是没有陪审团的,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定性都是法官说了算,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能会上审委会讨论。当庭宣判的案件不多,但是我们也碰到过,当庭宣判的案件,通常对被告人的判罚比较重。为什么呢?法官既然能当庭宣判,说明判决结果在开庭前基本已经确定了。

律师是坐在“辩护人”席位上,不会像国外电影中那样走来走去,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生动,法庭不允许。

刑事案件,律师如果充分阅卷,当庭需要提出充分的质证、辩护意见,庭审是很紧张的,因为你要随时把握公诉人举了什么证据,提了什么意见,才能针对性的作出回应。对于那些不阅卷的律师,庭审则很简单了,质证基本不用,辩论时简单说一下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也完全可以混过去。


刑事案件庭审的实质环节包括(细节不在详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

一、法庭调查的核心是通过发问、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

1.公诉人、法官、辩护人会依次向被告人进行发问(讯问)。对于辩方来说,应通过法庭发问让当事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但发问方式不宜过于直白,否则会让法庭觉得当事人、律师在演双簧,效果不好。

2.控辩双方依次举证、质证。就辩方而言,最好的质证是当事人对证据本身提出意见(事实部分当事人最清楚),律师对证据的效力、证明力发表专业意见(从法律的角度发表质证意见)。

二、法庭辩论环节一般是两轮,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程序等多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当庭辩论。但是相同的辩点和意见,律师应尽量避免重复赘述,否则会被法官打断。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本人认为律师是在根据法律法规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为了让判决更加合法合理,是为了防止或减少发生错判误判,是对法律法规运用的一种监督。没有绝对的正义,只有相对的正义,有些犯罪不是故意而为,真正懂法的能有几人?

谢谢邀请!

这类问题回答了很多,其实这个世上本无对错,而且每个人对正确的理解和正义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狗天生就喜欢吃屎,在人看来,狗吃屎很恶心是错误的,但在狗看来,那就是一种无与伦比的美食

在欧美国家,建立***并不违法,但是在中国不但违法而且罪还挺重,动不动就可以判10年以上,在宏观的角度,你能说建立***是错的?既然是错的,那欧美是允许的,那你能说律师帮其的辩护不是正义的?

以社会的角度,前段时间的张扣扣凶杀案,社会普遍舆论都认为张扣扣杀人家全家是对的,那法律就是说张扣扣不对,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死不行。你能说法律不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判张扣扣***就是错的?民间普遍的舆论认知就是正确的?

因此,每个人对正确错误和正义的理解都不一样,你不能把你认为的对正义的理解强加于别人的身上。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帮犯罪分子辩护是错误的,不正义的。但是在***以及***家属的角度,只有律师能帮到自己,律师的行为是正义的。

可能这些***和***的家属在没出事之前他们也认为律师是不正义的,但是出事之后,你能依靠的只有律师。很多人说律师不正义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吃瓜群众的角度。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万一出了事,还是要跪舔律师。

存在即合理,国家颁布各种法律来限制国民的言行举止,但为什么能允许律师这种和司法机关对抗的存在?因此这也体现了国家的正义。

国家赋予律师各种的权利,也能说以国家的角度,律师这个职业是正义的。

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其他也不多说了,曾经我的高中同学的大学同学的父亲,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广西某检察院公诉,他儿子找到我,跟我说他父亲各种善良、各种被冤枉,说他父亲不是这样的人,行为性质很轻,但被公诉机关***的罪名过重。

***设我是一个普通群众,我会觉得这人就应该打靶,不用为他辩护,直接处死,还社会一个公道。

但我站在辩护人的角度,在我不清楚事件的过程、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去到哪里的时候,这个嫌疑人就有***,就有被辩护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而我还是得尽量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去挑剔整个案件,从笔录、程序、罪名是否恰当、量刑轻重等情况,起码做到这份判决对于这个当事人的相对公平的。

因我们都不是上帝视角,无法衡量绝对的对错,我始终相信,法治是一个不断完善,变化、进步的东西,在我国法治社会实践中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才是法律的信仰。

这个问题的描述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给人的感觉好像律师真的能把一个有罪的人说成无罪。但是,我想据此纠正大家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当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不是魔法师,律师不可能把黑说成白,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的唯一原因就是以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当然是无罪的。

提问者想表达应该是这个人本身有罪,但是经过律师积极辩护,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这是否是正义的。依据上述的分析,我想表达的是一个人有罪无罪,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经过对证据严格的质证,对案件事实充分的剖析,最终由法庭来决定此人是否有罪。如果法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认定、审查证据的方法,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实无法给此人定罪,那么此人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个结果当然也是正义的。

整个刑事追诉过程并不追求发现绝对的真相,否则就不会规定那么多对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很多的诉讼权利。如果刑事追诉过分强调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结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严打时期的从快、从严就是一个例子,杀了很多我们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但是他们真的犯罪了么?亦或者是他们真的罪该致死么?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有罪或者无罪作为衡量刑事审判是否是正义的标准,有些时候经过正当、合法程序获得的无罪结果才更说明这个国家法制的进步。

因涉嫌开设网络***罪被刑事拘留,请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此前回复的一问题,与此题类似,参见***s://***.wukong***/question/6701466251304108300/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侦察机关、检查机关调查取证、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嫌疑人进行辩护。

虽说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是拘留仅仅是刑事案件的最初级阶段,仅仅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初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补充侦查、审理等多个过程,直至***判决。在这些个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并非是绝对正确(即使是***还有诸多被再审改判的案例)。在较长拘留、羁押期限内(这个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有多长,可以自行百度),辩护律师可以做很多有用的工作。如果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可以取保法定情形,辩护人可以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律师经过对全案分析,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及其他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逮捕的条件的,可以申请会见检察官,并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争取在37天以内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其恢复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也可以以不存在羁押的必要性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到了审查***阶段,辩护人还可以根据阅卷的情况,结合相关案情,提交不***的法律意见书。对证据不足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不予***。即使是检察院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符合***条件,辩护人也完全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向检察官提出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主犯从犯,是否有从轻情节等辩护意见,这样能使被告人处在相对更有利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为保护辩护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做了相关规定:

如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