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之见:离婚后,此男女二人己不是夫妻关系了,“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己无权将二人所欠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只有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最新司法解释条件的,债权人才可将非夫妻的二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財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丶经营丶履行身份义务所产生的正常债务,依法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是夫妻均有连带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债务人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可以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偿还或通过******,也可以找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偿还或将该配偶作为共同债务的被告向******。因为,夫妻关系从经济上讲是“有福共享丶有难同当”的利益共同体。
二,协议离婚了,是否还能将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以“是夫妻共同债务”之名义一并***呢?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只有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为家庭生活丶经营以及基于身份的法定义务对外的合法债务依法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债具有连带性质,债权人有权一并***此夫妻二人,或任何一人;如果二人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此二人相互间己无经济上的共同连带债务的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己无权将非夫妻关系的二人,或其中一人作为连带债的被告向******。但是,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方可将本案例所述“离婚后,”仍可以将此二人,或其中某一人作为共同债的被告一并***的:
A,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向他人借款,而另一方知晓同意并在借据上签字同意的,离婚后,债权人有权将此“前夫妻”二人一并***至***,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支持债权人对“前夫妻”一并***的诉讼请求;
B,如果二人离婚后,债权人以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人借款系共同连带债务为由,将另一方一并***的,虽然在婚期间另一方并不知悉,但确系正常合法债务并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依据最高人民***二○一八年一月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的意见,债权人将离婚后的非夫妻二人一并***,人民***依法是必须支持债权人共同诉讼请求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老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理。但现在有很多人往往为了逃避债务,将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债务转移给一方,进行协议离婚,使另一方既保住了家产,又能过上无忧无虑的幸福生活。而顶杠者,债多不烦,虱多不痒,往往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使债权人白白蒙受财产流失,就太没天理王法了。
要是堂堂正正的人,把人格和信誉看的比自己的生命都还要重要,只要身上有债务背着,就会茶不思,饭不想,坐卧不宁也要千方百计的想办法,把所欠的债务偿还清楚,才是敢担当,负责任,留下好口碑,坦坦荡荡的做人。
正如楼主所提,协议离婚后,债权人能否将夫妻二人共同***的这个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谁主张权利,谁负举证的责任,只要债权人手中有铁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实,欠债的离婚夫妻是恶意转移财产,或者是恶意逃避责任的话,就有权将己离婚的男女二人告上法庭,求共同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欠债。对共同债务,双方都有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如果你们协议离婚后,你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能够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欠下的债务,是对方背着你,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的个人所为,而且所欠的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完全是用于对方个人消费,或者是挪作他用的话,这就不属于夫妻的共同欠债,债权人就是将你告上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也会还你清白的。
如果发生欠债以后,你们夫妻才是协议离婚的,对方为了能让你逃避偿还债务的责任,恶意的将财产转移给了你。债权人只要手中有证据,就有权将你和欠债人一同告上人民***,要求你们共同担负起偿还欠债的责任。这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欠债,你就逃脱不了干系。
总之,做人一定要堂堂正正,敢于承担责任。不能动歪脑筋,千方百计的推卸责任。才能对得起天地良心,不枉一世为人。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wsfrw.com/post/24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