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规定并非禁止性规定,公司开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离职证明在有些地区会有劳动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主要是为了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所以正式一点的名称应该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有劳动部门统一指定格式的离职证明,需要写明解除的理由,一般会依据劳动合同法里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的条款来写,不会具体描述细节。
如果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尚未解决,那么解除的日期很可能还不能确定,这个证明开了也是为员工到仲裁立案时用;
如果争议已经解决,用人单位仅是单方想把这个情况记载在证明里的话,则显得不正规,正规的大公司一般都不会这么做。正常写理由就可以了,有争议就解决争议,解决完了就完事儿了,没必要恨不得记到档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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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有提到公司在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必须要要写明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岗位以及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时间。
所以法规上并没有明确要求是否可以写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个离职原因是可以写在离职证明上的。但不代表公司可以胡乱写!
二、从公司角度来说,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是对公司的保护,防止因为离职原因产生另外的纠纷。
但公司在写离职原因时,必须要按照实际原因写,并能有有效证据证明的,不能胡编乱造违背事实,而写的原因必须是客观描述,不得对员工有攻击性,比如提问中说写“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是比较客观的。
综上所述,如果你的公司写的“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是事实存在的,那么公司是可以写在离职证明上的!
最好不要写上这个标签,写离职理由即可。
一般公司看到这个离职证明可能或多或少有点担心,你入职后,有不满的地方会不会也去劳动仲裁呢?毕竟每个公司都有一些不规范或违背劳动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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