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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活动的特点

  1. 郭俊然律师:刑事律师有什么特点?
  2.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郭俊然律师刑事律师有什么特点?

第一、有***。

很多律师的刑事论坛每次都是最***、最慷慨激昂的,不像民商论坛探讨的更多的是一些技术问题。今天这个社会很物化了,理想的东西少,但是在刑事律师中,理想的火花一直是有的因为如果没了理想的火花,纯纯粹粹为了挣点钞票的话,早就不干刑事律师了,早就去干别的业务了。当然还有一些律师可能实在找不到别的业务,争不过人家,只好来做点刑事业务,刑事业务永远有的是,全国每年警察要抓多少人,下岗职工农民工这些人被抓的也很多,他们需要法律保护,做这些也能解决生活问题。

所以,做一个刑事律师可能第一需要的,不是专业,而是兴趣支配下的一种***,可能多少带有一点理想主义色彩,而不是务实、追求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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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一种屡败屡战的嗜好。

有个大律师曾经说过,他一次案子也没打赢过。说句实话,刑事律师打赢的时候很少,我做了十几年律师,到现在归纳总结起来,我打的案子中,判决书写的白纸黑字无罪的只有两份,在老百姓看来,胜诉率大概百分之零点几。但在我们专业人士看来,无罪辩护中国还有一种无奈,“实报实销”和判缓刑往往也是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

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案件可以理解为解决两个问题:定罪和量刑。 定罪就是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在确定被告人犯了什么罪后如何处罚。二、有罪辩护,就是在认可被告人犯罪的前提下(可以是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也可以不认可控方指控的罪名,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对其作出罪轻的量刑辩护。 量刑辩护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新亮点,给辩护工作提供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三、无罪辩护,就是认为被告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控方指控的犯罪。四、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证据存疑,应当做出证据存疑的无罪辩护,而不能一边看着控方的确凿证据,一边满口跑火车不认账。五、关于刑事辩护,还应说明以下几点:1、刑事辩护不是作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促进法律之正确实施,依法维护被告人之合法权益,才是辩护律师职责所在。辩护律师绝不可利用刑事辩护的机会作秀、搏出位、吸引眼球,这样的行为可能置被告人于不利,是不道德的。2、争取该争取的,放弃没意义的。司法实践有司法实践的特点,有其自身独有的规律。辩护律师必须尊重这个现实,不能仅凭自己一厢情愿就信口开河。3、刑事辩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强词夺理。犯罪了,就应该负责。对于证据确凿的事实,应尊重事实,做量刑辩护。如果非要胡搅蛮缠、强词夺理,甚至强行做无罪辩护,不仅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反倒让人感觉是在负隅顽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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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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