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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管辖辩护意见

  1. 强奸案中,律师帮犯罪嫌疑人辩护,你可以接受律师的行为吗?
  2. 律师为什么要替犯罪嫌疑人做减刑或者无罪辩护?
  3.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强奸案中,律师犯罪嫌疑人辩护,你可以接受律师的行为吗?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就是以法治国的体现,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中就包括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无论犯罪嫌疑人犯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他是有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和服务的,***如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律师能力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要指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保障其得到法律帮助的机会,防止错案的发生现在有一部分人,有这种观点,认为律师给罪犯辩护是替罪犯说话,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这种说法是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格格不入的,没有真正的理解我国法制建设的真正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因此,虽然***犯罪不光彩,但他也同样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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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社会上对“***犯”都有偏见,特别在看守所,***犯也是所有***的公敌,犯***罪进去的,大多都很惨。


但,我是这样认为的,这些***犯只是把普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做了,既然都是同类的人,其实对他们有偏见,其实也是对自己有偏见而已。

几乎所有的男人对自己喜欢女人,有过***的念头,因此,从本质上都是男人,在思想上都是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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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既然是一丘之貉,一味的去抨击歧视,就特别显得“装”了。


任何的犯罪行为,都代表着所有人心理的阴暗面,只是一些人把阴暗面给释放了出来。

说这些并非是鼓励犯罪,而是我们看待问题要客观一些,在抨击一些行为和思想的时候,来想一下,是否自己也是这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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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干什么不要干***,被抓后,你就知道什么是公敌,什么是错了。

一个真实案件

我上大学时,曾在北京一家律所实习。某天,有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在律所聘请律师,当不知道其所犯何罪时,一名律师甲接待了他们。随后,律师甲与犯罪嫌疑人家属不欢而散,律师甲满脸都是怒容,大有一副义愤填膺的感觉。原来,该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是***幼女的滔天罪行,而律师甲刚好有一名女儿,所以顿时感到怒火中烧,拒绝为他们代理案件。

当时,我觉得甲的做法真的是大快人心。但随后冷静下来一想,我们国家、乃至世界的法律,为何要设立为律师坏人提供辩护的支付呢?我突然想起大学里的刑法老师所讲授的制度起源,简而言之就是,在一座城市里,哪怕10000人中只有一个好人,我们为了保护这名好人也不能轻易毁灭这座城市。

同样,虽然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有应得,但难免会有被冤枉的好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举国震惊的张氏叔侄案和呼格吉勒图案,不都是被冤枉的***杀人犯吗?他们就因为没有得到有效辩护而身陷囹圄、甚至是命丧黄泉。

只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分的辩护,只有实质经过法庭的审判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绝不冤枉一个好人。所以,为“坏人”提供辩护的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辩护是律师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必须明确一点,辩护人的职责是通过辩护工作还原事实真相,是让无罪的人得到解脱,让有罪的人从轻处罚。绝不能为了给犯罪嫌疑人脱罪而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律师为什么要替犯罪嫌疑人做减刑或者无罪辩护?

立法制度设计: 这主要是基于法律对律师做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立法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时候,只能做无罪辩护、从轻辩护、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而不能做发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从重的辩护意见。

可见,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规定的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职责。而不能根据律师个人的好恶所决定。因此,前段时间社会上有的道德君指责陈某律师为某***犯辩护从轻,指责律师的道德问题。纯属无知和无聊,甚至是用心险恶和对现代法治制度的破坏言论。

律师就是一种[_a***_],收了代理费,就得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律师就是凭自己的口才和经验赚钱,有时候明知道犯罪嫌疑人证据确凿,碍于职业道德,也要尽量做减刑辩护,这并不是道德问题,而人法律面前***平等,都有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花钱请律师也只是将自己的权利发挥最大作用,而作为律师也不能在法庭上信口开河,必须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


不是减刑,而是轻罪辩护。首先看能不能做无罪辩护,然后才是轻罪辩护。从法理来讲,控方,也就是通常说的检察院指控、并举证犯罪事实,辩方,也就是律师,也举证、或反驳辩方的证据,控辩双方唇枪舌剑、证据往来,法官居中裁决,当然有陪审团的法庭,陪审团一言不发,就听控辩双方吵架,最后凭着自己的良知,做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断。有时候,案件久拖不决,律师会劝说被告委托人承认有罪,这叫辩诉交易,检方作为回报会建议做轻罪判决。不要以为律师收了钱,才做轻罪无罪辩护,不收钱的法律援助也是这样啊,这是职业***。

律师作从轻、减轻、无罪辩护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忠诚的需要

律师代理与辩护尽管是公法上的代理(三大诉讼法),除了司法机关可以依职权审查代理关系,以及律师除了法律援助不可以免费代理外,其他情形准用民法上的代理。相互信任是代理的基础,代理人忠诚于被代理人也是代表的特点,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律师举报、揭发罪行与忠诚义务相悖。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辩护人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 法律新视点随笔,仅供参考。

你这个问题就像医生为什么要救坏人一样,其实在医生眼里,只是把他们当成病人。
犯罪嫌疑人虽然犯罪了,但他们有权利获得公正的审判,而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每个人职业不同可能面临的选择就不同。

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辩护脱罪的行为是正义的吗?

律师制是从西方引进的。应该说有积极的一面,对手无寸权的普通百姓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有一些律师,或为名或为利,对犯罪事实清楚,甚至是罪大恶极者,也千方百计为其减罪减刑。这就是西方律师制的缺陷。我们应当制定中国的律师法,让律师真正能伸张正义,打击邪恶,保护弱小,惩罚罪犯。

律师为罪犯辩护,这是律师法赋予的权利。但是,由于律师立场不同,出发点不同,或者动机不同,就有舆论压力,基本分为两类。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和取证时,证据直接指向他已经犯罪,由于科技问题,案件证人认知问题,自然巧合问题,被认定犯罪。近几年冤***错案基本属于此类。

如果律师恰好接受此类案件,作为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就万分意义。拯救一个好人,对律师生涯是神圣的。

第二类,犯罪嫌疑人实际犯罪,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瑕疵,关键证据缺失或者遗漏。辩护律师抓住问题穷追猛打,搞突然袭击。导致法院裁判有难度时,该律师就没有起到律师法关于维护正义的法律尊严。反面促使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时还应当合规合法,认真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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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回答了很多,其实这个世上本无对错,而且每个人对正确的理解和正义的理解都是不一样的。

就比如,狗天生就喜欢吃屎,在人看来,狗吃屎很恶心是错误的,但在狗看来,那就是一种无与伦比的美食

在欧美国家,建立***并不违法,但是在中国不但违法而且罪还挺重,动不动就可以判10年以上,在宏观的角度,你能说建立***是错的?既然是错的,那欧美是允许的,那你能说律师帮其的辩护不是正义的?

以社会的角度,前段时间的张扣扣凶杀案,社会普遍舆论都认为张扣扣杀人家全家是对的,那法律就是说张扣扣不对,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死不行。你能说法律不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判张扣扣***就是错的?民间普遍的舆论认知就是正确的?

因此,每个人对正确错误和正义的理解都不一样,你不能把你认为的对正义的理解强加于别人的身上。

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帮犯罪分子辩护是错误的,不正义的。但是在***以及***家属的角度,只有律师能帮到自己,律师的行为是正义的。

可能这些***和***的家属在没出事之前他们也认为律师是不正义的,但是出事之后,你能依靠的只有律师。很多人说律师不正义只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吃瓜群众的角度。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万一出了事,还是要跪舔律师。

存在即合理,国家颁布各种法律来限制国民的言行举止,但为什么能允许律师这种和司法机关对抗的存在?因此这也体现了国家的正义。

国家赋予律师各种的权利,也能说以国家的角度,律师这个职业是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