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昆明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05年9月2日 昆中法[ 2005] 10号)第4条:“……如果在诉讼中仅对当事人***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会造成当事人未***的仲裁事项未在判决中明确、失去执行依据的结果,因此,在审理中除应对当事人***的事项作出判决外,还应对仲裁裁决中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事项作出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 劳动争议案件概述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体制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广义上属于民事案件,但其处理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很大差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但其中的“一裁两审”已从《劳动法》所规定的绝对的“一裁两审”转变为“部分一裁终局,部分一裁两审”。
(三)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虽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它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些独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
1.人民***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主文中不能含有维持、撤销或变更仲裁决定的内容,而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这是因为人民***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
2.即使当事人仅对部分仲裁裁决内容不服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也不能只就当事人不服的部分进行审理,而必须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全面审理。这是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只要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整个仲裁裁决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就不能完全适用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重新进行全面的审理。alsjs
一裁是仲裁,两审是***一审,二审终审。实质上,只有一审,一审终审。我打官司十年,十几个案件中,一审枉法裁判。上到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驳回。就是说,只要一审说你杀人,你没***上诉二审,二审同样说一审已经说你***,你就是杀。然后你不服,到省高院,同 样技持一审。再到最高法,最 高检结果一样。所以,一审是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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