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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合法吗,该怎么办?

离职证明在我国的人事管理体系里非常重要,从毕业以后,学校会开具类似于派遣函的文件,说明你的去向,从此直到退休,你的人生经历必须完整,出一家入一家,中间必须有离职证明衔接,这个影响你的档案。另外,用人单位必须看到离职证明才能办理录工,否则一旦你和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属于违法用工,会承担责任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义务,只用来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社保公积金截止日期,如何处理事实,与离职原因无关。极端的说,就算你把单位烧了,也必须给你开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由谁提出解除,解除的理由。这往往会影响到事件的性质以及失业保险领取,所以劳动者拿到离职证明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如果是企业辞退,就不能写劳动者提出。你有权要求企业按真实情况写。如果企业拒绝,你可以不签字,去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要求提供真实的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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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是在给自己挖坑然后把自己装进去吗?员工不管基于何种原因离职,都是自由的,而且公司没有权力不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所以这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即办结离职手续时就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不能用任何理由或者原因说推迟或者延缓出具,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第一:证明自己是合理合法的从上家公司办理的离职,已完成各项工作交接,自己现在是一位职业自由人,与任何用人单位都没有劳动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找自己认为令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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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证明自己给上家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或者劳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合理合法办理的离职手续,并完成了各种交接工作,不存在后继任何麻烦的事情需要自己处理。

第三:为新工作单位录用自己提供保障,避免新单位因不清楚自己现在的自由身份,因错误的录用自己而由此导致劳资***,使新用人单位更能放心的录用自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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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的建议如下:

题主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依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一般前期再牛的单位,在这个环节都会正常合理的开据“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因为用人单位在题主无过失的前提下,拒绝为题主开具此证是,就是违法的行为。为此很多单位虽说前期很牛,但当劳动监察单位介入后,一般就直接能够解决问题

02.

自己公司最近出了一项规定,如果员工自愿离职,公司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你公司的这项规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论任何原因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员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涉及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切身利益

例如:办理失业创业登记证,再就业时,证明自己与原用人单位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等等。

所以,鉴于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单位拒不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你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

规定当然是不合法的。从题主的描述看,是公司方最近离职的员工太多了,影响其生产经营了,想通过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来限制员工离职。

题主可以如下操作:

一、提前30日向公司方书面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是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一是[_a***_]:应当提前30天;二是方式:***用书面形式;三是达成的条件:通知到公司方,无论通过EMS快递、通过公司邮箱,还是微信、短信等,一定要确保公司方已收到。

二、离职日期到了,要求公司方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完成与公司方的工作交接、工资结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条上用的是“应当”,也就是说,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三、公司不开具,劳动者依法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开具一个书面证明,仅是举手之劳而已,相信公司方看到员工已积极维权了,会乖乖开具的。

公司出这种规定,其实相当无聊,既不合法,也不得人心,这样的公司注定是没有什么发展前景的。下面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第一,什么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一般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员工离职证明等。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有一种就是员工主动辞职离职的,也可以出具“员工离职证明”。

第二,离职证明或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有什么用?

不管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在该公司任职的重要文件,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或是再就业培训的依据,也是员工到新单位就业,找工作个人求职经历的证明,对于员工来讲,相当于个***事档案的记载,具有档案经历的作用。

第三,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用人单位不会造成损失,主动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公司人力***部的一项日常工作,既不耗费公司成本,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对公司只有好处而没有任何坏处,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员工虽然离职了,但毕竟是曾经的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做过贡献,这是每个公司都应当值得尊敬的。如果因为一个离职证明而让离职员工伤心、寒心,对公司的好感消失殆尽,这才是对公司有害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自愿离职,不愿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是离职证明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是提起劳动仲裁。